河南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环卫、交通、教育、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新闻等单位,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本市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邙山区的建成区及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禁放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市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播放爆竹燃放录音或使用模拟爆竹的声响制品。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包括门店)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