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婚姻法》属于哪个法律部门,是“民法”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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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国家也是民法的。只有二十年左右新出现的比如社会保障法等才是社会法。社会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为保障并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而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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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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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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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婚姻法定位为民法亲属法篇,抛弃传统的婚姻家庭法独立部门法传统已成定局。
但传统一直有独立论和回归论2种流派。
独立论普遍以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论断为依据,认为把婚姻法视为民法的一部分是资产阶级的婚姻财产化的体现,应予以摒弃。强调家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根本差异,依据家事关系所具有的情感性与公益性,主张家事案件不适于非黑即白的当事人主义对抗诉讼模式,婚姻法“回归民法”会成为离婚、结婚等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原因,误导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尤其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稳定的制度功能直接相悖;貌似平等的权利制度,实则剥夺或削弱了法律对家庭弱者的保护,加剧了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弱者利益的宗旨相悖。
回归论认为婚姻法必须“回归民法”,依据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也即伦理实体下的伦理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故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理论和制度,还婚姻法“私”的面目,应“回归民法”。
但传统一直有独立论和回归论2种流派。
独立论普遍以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论断为依据,认为把婚姻法视为民法的一部分是资产阶级的婚姻财产化的体现,应予以摒弃。强调家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根本差异,依据家事关系所具有的情感性与公益性,主张家事案件不适于非黑即白的当事人主义对抗诉讼模式,婚姻法“回归民法”会成为离婚、结婚等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原因,误导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尤其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稳定的制度功能直接相悖;貌似平等的权利制度,实则剥夺或削弱了法律对家庭弱者的保护,加剧了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弱者利益的宗旨相悖。
回归论认为婚姻法必须“回归民法”,依据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也即伦理实体下的伦理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故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理论和制度,还婚姻法“私”的面目,应“回归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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