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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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应当是先移送给有关机关来进行刑事审查,之后才能够申请临时履行的案件,如果是属于公司履行案件的话,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民事案件,并且将有关线索已交给侦查机关。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刑后民。在公、私权冲突时,优先选择公权是先刑后民的理论根据,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全案移送的,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则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为认为,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法院和公安机关应该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理由是先刑后民问题实质上涉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司法机关对二者的保护应该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然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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