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豪斯风格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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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豪斯(Bauhaus,1919/4/1—1933/7),是德国魏玛市的 “公立包豪斯学校”(Staatliches Bauhaus)的简称,后改称“设计学院”(Hochschule für Gestaltung),习惯上仍沿称“包豪斯”。在两德统一后位于魏玛的设计学院更名为魏玛包豪斯大学(Bauhaus-Universität Weimar)。
它的成立标志着现代设计教育的诞生,对世界现代设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包豪斯也是世界上第一所完全为发展现代设计教育而建立的学院。包豪斯风格成为了现代主义风格的代名词。“包豪斯”一词是德国建筑师瓦尔特·格罗皮乌斯(格罗佩斯)创造出来的,是德语Bauhaus的译音,由德语Hausbau(房屋建筑)一词倒置而成,后由德国建筑师密斯·凡德罗发扬光大。
在设计理论上,包豪斯提出了三个基本观点:
①艺术与技术的新统一:
②设计的目的是人而不是产品:
③设计必须遵循自然与客观的法则来进行。这些观点对于工业设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现代设计逐步由理想主义走向现实主义,即用理性的、科学的思想来代替艺术上的自我表现和浪漫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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