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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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条件:工资范围足够大,各档次之间拉开距离;业绩衡量要公正有效,衡量结果应与工资结构挂钩。有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支持业绩评估系统的实施和运作,使之起到奖励先进、约束落后的目的;将业绩评估过程与组织目标实施过程相结合,将工资体系运作纳入整个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运作系统之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适当的生活补贴。会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稳妥做好工作。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对(贫困地区)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教师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另一部分是奖励性绩效工资30%。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职称高低而有差异,并且每月直接发放到工资卡上的,而奖励性绩效工资则是按照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分配原则来进行分配的。对普通老师来说,主要体现在班主任费、课时津贴、优质课奖励,比赛或其他教科研成果奖励等形式发放。
法律依据:《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