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资产评估成本法的定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资产评估的特点如下:1、公正性公正性是指资产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资产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资产业务当事人的任何单独一方的需要。2、现实性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日为时间参照,按这一时点的资产实际状况对资产进行的评定估算。3、咨询性咨询性是指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4、市场性市场性是指资产评估区别于其他会计活动的显著特征。5、预测性预测性是指用资产的未来时空的潜能说明现实。资产评估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以后才出现的。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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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定义:
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成本法的优点:
成本法作为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来说,在进行计算的时候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从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计算的依据又比较具体,并且很容易被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特别适合使用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成本法的缺点:
由于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质,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因此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成本法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时,往往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了防止评估结果的不实,还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也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于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
比如说:各种房屋建筑物、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
另外,也适用于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
例如: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
但是,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不能采用成本法评估。
扩展资料:
成本法的评估程序:
第一步,被评估资产一经确定即应根据该资产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用现时(评估基准日)市价估算其重置全价。
第二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总使用年限。
第三步,应用年限折旧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损耗。
第四步,估算确认被评估资产的净价。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成本法
2024-12-24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