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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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 借贷合同 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 合同成立 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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