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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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英语: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信托的分配方案是灵活的。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巧妙地设计信托利益的分配机制,实现不同的分配目标。
(1)多样化的生活保障方案,为了保障家人生活而设立信托时、对于受益人的保障安排可以完全按照委托人自已的意志设定,诸如受保障的家族成员范围、为家族成员提供保障的内容、提供保障的程度、获得保障的前提条件和受到保障的期限等要素皆可以由委托人自由设定。
(2)防“败家子”方案,如果委托人担心受益人肆意挥霍财富,可以设置“反挥霍条款”,对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或受到信托保障设置一定的前提条件,防止“败家子”因挥霍成性而生活无着。如果委托人担心受益人因受到家族信托保障而过度依赖家族信托,丧失自我奋斗的进取心,也可以通过调整受益人的分配金额、分配频率和获取信托利益的前提,避免受益人成为过分依赖家族信托保障的“信托宝宝”。
(3)受益人保护方案,如果委托人担心未成年受益人的监护人侵害受益人的利益,也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要求受托人在受益人未成年之前暂缓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或要求受托人、保护人对未成年受益人的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确保未成年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家族成员行为引导方案,为了促进家族成员成长而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条款中嵌入“行为引导机制”,对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设置前置性条件。如果委托人希望引导受益人积极接受高等良好教育,那么可以通过设置教育奖励金的办法,引导受益人努力学习。如果委托人希望受益人能承担起繁衍家族的家庭责任,那么可以通过设置成家、生育奖励金,实现委托人对于受益人的行为引导。如果委托人希望受益人能够成就自己的事业,那么可以通过设置创业资助金、事业扶助金、职业奖励金等,支持家族成员的事业发展。
3、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信托运用的灵活性须以法律规定为限,信托目的“自由”和“任性”不是绝对的,必须以信托目的合法性为必要前提,超越合法性约束的信托目的将导致信托的无效。
2、信托的分配方案是灵活的。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巧妙地设计信托利益的分配机制,实现不同的分配目标。
(1)多样化的生活保障方案,为了保障家人生活而设立信托时、对于受益人的保障安排可以完全按照委托人自已的意志设定,诸如受保障的家族成员范围、为家族成员提供保障的内容、提供保障的程度、获得保障的前提条件和受到保障的期限等要素皆可以由委托人自由设定。
(2)防“败家子”方案,如果委托人担心受益人肆意挥霍财富,可以设置“反挥霍条款”,对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或受到信托保障设置一定的前提条件,防止“败家子”因挥霍成性而生活无着。如果委托人担心受益人因受到家族信托保障而过度依赖家族信托,丧失自我奋斗的进取心,也可以通过调整受益人的分配金额、分配频率和获取信托利益的前提,避免受益人成为过分依赖家族信托保障的“信托宝宝”。
(3)受益人保护方案,如果委托人担心未成年受益人的监护人侵害受益人的利益,也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要求受托人在受益人未成年之前暂缓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或要求受托人、保护人对未成年受益人的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确保未成年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家族成员行为引导方案,为了促进家族成员成长而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条款中嵌入“行为引导机制”,对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设置前置性条件。如果委托人希望引导受益人积极接受高等良好教育,那么可以通过设置教育奖励金的办法,引导受益人努力学习。如果委托人希望受益人能承担起繁衍家族的家庭责任,那么可以通过设置成家、生育奖励金,实现委托人对于受益人的行为引导。如果委托人希望受益人能够成就自己的事业,那么可以通过设置创业资助金、事业扶助金、职业奖励金等,支持家族成员的事业发展。
3、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信托运用的灵活性须以法律规定为限,信托目的“自由”和“任性”不是绝对的,必须以信托目的合法性为必要前提,超越合法性约束的信托目的将导致信托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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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x0d\x0a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x0d\x0a\x0d\x0a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x0d\x0a 信托\x0d\x0a 生活所熟悉。\x0d\x0a\x0d\x0a 但是,中国信托业是在混沌中诞生、在不断清理整顿中发展起来的。在中国,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x0d\x0a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鉴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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