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单方解除需要注意的是:
一、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在提前30天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即时通知解除。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立即解除
(一)用人单位以威胁强迫员工劳动的
(二)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员工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四)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助于劳动者再次求职时,证明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办理档案转移、社保关系转移以及办理失业登记等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出具。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