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制是怎样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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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制
又称议会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
特点:
①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

②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
③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
④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
⑤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
⑥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
⑦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
优点
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效率高;
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
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
缺点
相对总统制而言,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议会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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