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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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条中所说的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时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时。对于企业违法强迫劳动者延长工时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工会和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对于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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