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是什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
包括: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具体如下:
“第一种形态”主要讲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让其真正“红红脸、出出汗”,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二种形态”讲的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对违犯党纪的行为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中警告和严重警告是党纪轻处分,属于“第二种形态”;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是党纪重处分,属于“第三种形态”。
“第三种形态”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党员的处理方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构成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第三种形态”是阻止党员滑向违法犯罪的至关重要的一道防线。
“第四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要聚焦“关键少数”,对于严重违反“六项纪律”涉嫌违法的,要加大纪律审查的力度,特别是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三种情况同时具备的是审查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