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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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变化包括:
1. 突出强调领导干部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责任主体,领导干部应当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2. 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等家事、家产情况。
3. 细化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将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经商办企业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4. 明确抽查核实的具体内容,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
此外,该规定还对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进行了明晰,如细化明确“家事”事项,将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等列入报告内容。同时,该规定还对抽查核实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从严查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
1. 突出强调领导干部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责任主体,领导干部应当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2. 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等家事、家产情况。
3. 细化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将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经商办企业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4. 明确抽查核实的具体内容,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
此外,该规定还对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进行了明晰,如细化明确“家事”事项,将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等列入报告内容。同时,该规定还对抽查核实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从严查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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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对报告的8项家事、6项家产内容作了补充完善。比如,将出国与出境作了区分;把有单独产权证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列为房产报告内容;把金融投资事项明确为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3种情况;首次把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经商办企业情况和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及投资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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