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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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临西县原建设银行南家属院西片棚户区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县城形象和品位,推进县城镇建设和县城扩容提质,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邢政发〔2015〕11号)等文件规定,经广泛调查摸底、初步征求意见,拟定本方案。
第二条 临西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统称“征收办”),为临西县原建设银行南家属院西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指导部门,委托临西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实施该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三条 征收范围:东至建设大街,南至规划金仓路,西至高村住宅,北至玉兰西路。该项目范围内宅基地、道路、闲散土地和地上着物均属拆迁改造对象。
第四条 被征收人同意该方案后,开始对房屋、地上着物及所占土地面积进行测量、评估,然后签订“房屋置换安置协议”或“货币安置协议”。
第五条 聘请专业的测绘评估公司负责对房屋、地上着物及所占土地面积进行测量,由临西镇政府工作人员带领相关人员入户,测量结果须经丈量人、临西镇政府工作人员、户主三方签字后方可确认。
地上着物(包括主房、配房、院墙等)由评估公司评估确认价格。
第六条 评估公司的产生是以居民代表推荐三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摇号随机产生确认。
第七条 依据测量结果和评估结果计算出置换房屋面积或货币化补偿金额。被征收户与县征收办、临西镇政府签订《临西县原建设银行南家属院西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置换安置协议》达到95%以上,由县征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被征收人在接到通知15日内,要完成搬迁,地上着物由临西镇政府进行统一安排进行拆除。
第八条 置换方式。征收与补偿采用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
第九条 凡产权有争议的,可先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由法院裁决。调解和裁决前,应当先服从拆迁。
第十条 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不得转让或出租。
第十一条 置换标准
1、住宅置换标准。被征收户的土地证载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按照1:0.65比例置换(即1平方米宅基置换0.65平方米楼房)。空宅按照宅基标准执行。
地面着物(主房、配房、院墙、树木)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临时装修及搭建不计算),评估后的价格除以2200元得出置换楼房面积数。
2、被认定为商业门市的:按原商业门市房屋面积一层1:1,二层1:0.9,三层1:0.85比例置换安置规划回迁楼商业面积。
3、商业门市外的配房和院落产权置换标准:除商业门市外的配房和院落参照住宅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4、被认定商业门市的被征收人选择置换住宅楼的,按应安置商业置换面积1:1.25比例置换住宅楼面积执行。
第十二条 货币化补偿。
1、每个完整宅院按以上标准置换成楼房面积后,按置换楼房面积每平方乘以2400元合计计算。(选择该补偿方式的,搬迁费按一次补偿,过渡费按6个月补偿)
货币补偿总额=宅基补偿额+地上着物评估总额+过渡费+搬迁费+奖励。
2、沿街商业门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
置的,按应置换商业楼面积5500元/平方米补偿。
第十三条 搬迁费补偿。
1、住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标准为5元/平方米,选择产权置换的按迁出和迁入两次计算,选择货币置换的按一次计算。
2、商业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标准为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选择产权置换的按迁出和迁入两次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补偿。
第十四条 过渡费补偿。
1、过渡期为36个月,第一次在签订协议时支付12个月,第二次支付12月,剩余部分到选定楼房时结算付清。住宅标准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平方米,商业标准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如出现延期交房过渡费发放到回迁安置交房日为止。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属于临街经营的被征收人,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
在启动房屋征收后,一周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的每户奖励5000元,15日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回迁安置
第十六条 为保证回迁安置的公平、公正、顺利有序进行,回迁住宅选房原则按签订正式协议的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商业选房原则按原址及就近位置且最为贴近置换面积的规划回迁商业楼面积。
第十七条 除货币化安置户外,选择房屋置换的居民,按协议中的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选房户型及面积采用贴近原则,在签定协议时进行明确。回迁房建筑面积与置换面积不符的,在20平方米以内按2200元/平方米找补,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按开盘市场价交付差价。该差价款在回迁楼交付使用时进行结算。
商业回迁房建筑面积与置换面积不符的。在20平方米以内按5500元/平方米找补,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按开盘市场价交付差价。该差价款在回迁楼交付使用时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回迁房以集中安置为主,回迁区域初步拟定为该片区回迁用地内。回迁建设楼房的面积多于应回迁面积的20%以上,以便于回迁居民都能选到满意的楼房。回迁安置规划建设为高层,层高按国家标椎执行,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十九条 选房时间。回迁房图纸设计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定通过,设计好小区沙盘后,回迁居民按协议中的顺序号进行选房。
第二十条 交房时间。待回迁房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工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交房,具体时间由县征收办负责通知。
第四章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制定补充条款,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解释权属临西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第一条 为改善临西县原建设银行南家属院西片棚户区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县城形象和品位,推进县城镇建设和县城扩容提质,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邢政发〔2015〕11号)等文件规定,经广泛调查摸底、初步征求意见,拟定本方案。
第二条 临西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统称“征收办”),为临西县原建设银行南家属院西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指导部门,委托临西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实施该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三条 征收范围:东至建设大街,南至规划金仓路,西至高村住宅,北至玉兰西路。该项目范围内宅基地、道路、闲散土地和地上着物均属拆迁改造对象。
第四条 被征收人同意该方案后,开始对房屋、地上着物及所占土地面积进行测量、评估,然后签订“房屋置换安置协议”或“货币安置协议”。
第五条 聘请专业的测绘评估公司负责对房屋、地上着物及所占土地面积进行测量,由临西镇政府工作人员带领相关人员入户,测量结果须经丈量人、临西镇政府工作人员、户主三方签字后方可确认。
地上着物(包括主房、配房、院墙等)由评估公司评估确认价格。
第六条 评估公司的产生是以居民代表推荐三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摇号随机产生确认。
第七条 依据测量结果和评估结果计算出置换房屋面积或货币化补偿金额。被征收户与县征收办、临西镇政府签订《临西县原建设银行南家属院西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置换安置协议》达到95%以上,由县征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被征收人在接到通知15日内,要完成搬迁,地上着物由临西镇政府进行统一安排进行拆除。
第八条 置换方式。征收与补偿采用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
第九条 凡产权有争议的,可先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由法院裁决。调解和裁决前,应当先服从拆迁。
第十条 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不得转让或出租。
第十一条 置换标准
1、住宅置换标准。被征收户的土地证载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按照1:0.65比例置换(即1平方米宅基置换0.65平方米楼房)。空宅按照宅基标准执行。
地面着物(主房、配房、院墙、树木)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临时装修及搭建不计算),评估后的价格除以2200元得出置换楼房面积数。
2、被认定为商业门市的:按原商业门市房屋面积一层1:1,二层1:0.9,三层1:0.85比例置换安置规划回迁楼商业面积。
3、商业门市外的配房和院落产权置换标准:除商业门市外的配房和院落参照住宅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4、被认定商业门市的被征收人选择置换住宅楼的,按应安置商业置换面积1:1.25比例置换住宅楼面积执行。
第十二条 货币化补偿。
1、每个完整宅院按以上标准置换成楼房面积后,按置换楼房面积每平方乘以2400元合计计算。(选择该补偿方式的,搬迁费按一次补偿,过渡费按6个月补偿)
货币补偿总额=宅基补偿额+地上着物评估总额+过渡费+搬迁费+奖励。
2、沿街商业门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
置的,按应置换商业楼面积5500元/平方米补偿。
第十三条 搬迁费补偿。
1、住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标准为5元/平方米,选择产权置换的按迁出和迁入两次计算,选择货币置换的按一次计算。
2、商业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标准为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选择产权置换的按迁出和迁入两次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补偿。
第十四条 过渡费补偿。
1、过渡期为36个月,第一次在签订协议时支付12个月,第二次支付12月,剩余部分到选定楼房时结算付清。住宅标准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平方米,商业标准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如出现延期交房过渡费发放到回迁安置交房日为止。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属于临街经营的被征收人,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
在启动房屋征收后,一周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的每户奖励5000元,15日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回迁安置
第十六条 为保证回迁安置的公平、公正、顺利有序进行,回迁住宅选房原则按签订正式协议的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商业选房原则按原址及就近位置且最为贴近置换面积的规划回迁商业楼面积。
第十七条 除货币化安置户外,选择房屋置换的居民,按协议中的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选房户型及面积采用贴近原则,在签定协议时进行明确。回迁房建筑面积与置换面积不符的,在20平方米以内按2200元/平方米找补,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按开盘市场价交付差价。该差价款在回迁楼交付使用时进行结算。
商业回迁房建筑面积与置换面积不符的。在20平方米以内按5500元/平方米找补,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按开盘市场价交付差价。该差价款在回迁楼交付使用时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回迁房以集中安置为主,回迁区域初步拟定为该片区回迁用地内。回迁建设楼房的面积多于应回迁面积的20%以上,以便于回迁居民都能选到满意的楼房。回迁安置规划建设为高层,层高按国家标椎执行,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十九条 选房时间。回迁房图纸设计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定通过,设计好小区沙盘后,回迁居民按协议中的顺序号进行选房。
第二十条 交房时间。待回迁房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工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交房,具体时间由县征收办负责通知。
第四章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制定补充条款,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解释权属临西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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