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天马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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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天马有官司缠身!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1民初1905号之二
原告:朝阳天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五段5号1C1C。
法定代表人:孔宪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天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8号13楼1305室。
法定代表人:郑巍,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朝阳天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朝阳天荣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事实依据
原告朝阳天马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7月12日,原、被告在原告办公室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朝阳恒宇置业有限公司9.1%的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其他费用178万元由原告承担。协议违约条款中约定:被告转让的股权,如有瑕疵应及时消除,待瑕疵消除后,原告恢复支付义务。被告如在15日内未能消除瑕疵,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的款项。协议还约定,发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等,内容详见协议。协议签订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款450万元,之后原告才发现被告现未对朝阳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出资,显然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原告立即向被告提出,请求其按工商注册资料确定的数额及时足额注资。被告虽然承认股权瑕疵,表示尽快注资消除瑕疵,但至今未果。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股权转让无法实现,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解除双方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返还股权转让金450万元及利息40万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以被告朝阳天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提供担保为由,申请追加天荣公司为被告。
被告L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L某某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前付清978万元股权转让款,原告将来在朝阳天荣置业有限公司占5.15%的股权;原告未按协议向L某某支付价款,已收价款不再退还。现原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但要求返还已付股权转让款450万元及利息,L某某认为原告未按协议向L某某支付价款,已收价款不应退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L某某与原告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发生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股权转让协议书》第5.1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地点在朝阳百货大楼三楼。龙山街五段5号是朝阳天马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而原告工商注册企业地址为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五段5号1clc,L某某签订合同当天按照原告注册地导航到达的位置就是朝阳百货大楼,即合同签订地点在朝阳百货大楼,位于双塔区管辖范围。L某某租住在双塔区剪子胡同5号楼3单元,属于双塔区管辖范围,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都在朝阳市双塔区。因此,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到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1民初1905号之二
原告:朝阳天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五段5号1C1C。
法定代表人:孔宪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天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18号13楼1305室。
法定代表人:郑巍,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朝阳天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朝阳天荣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事实依据
原告朝阳天马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7月12日,原、被告在原告办公室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朝阳恒宇置业有限公司9.1%的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其他费用178万元由原告承担。协议违约条款中约定:被告转让的股权,如有瑕疵应及时消除,待瑕疵消除后,原告恢复支付义务。被告如在15日内未能消除瑕疵,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的款项。协议还约定,发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等,内容详见协议。协议签订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款450万元,之后原告才发现被告现未对朝阳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出资,显然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原告立即向被告提出,请求其按工商注册资料确定的数额及时足额注资。被告虽然承认股权瑕疵,表示尽快注资消除瑕疵,但至今未果。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股权转让无法实现,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解除双方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返还股权转让金450万元及利息40万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以被告朝阳天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提供担保为由,申请追加天荣公司为被告。
被告L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L某某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前付清978万元股权转让款,原告将来在朝阳天荣置业有限公司占5.15%的股权;原告未按协议向L某某支付价款,已收价款不再退还。现原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但要求返还已付股权转让款450万元及利息,L某某认为原告未按协议向L某某支付价款,已收价款不应退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L某某与原告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发生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股权转让协议书》第5.1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地点在朝阳百货大楼三楼。龙山街五段5号是朝阳天马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而原告工商注册企业地址为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五段5号1clc,L某某签订合同当天按照原告注册地导航到达的位置就是朝阳百货大楼,即合同签订地点在朝阳百货大楼,位于双塔区管辖范围。L某某租住在双塔区剪子胡同5号楼3单元,属于双塔区管辖范围,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都在朝阳市双塔区。因此,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到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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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天马已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关闭运营,此后此业务不再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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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激情唤不回
第一条是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就开除,从你的亲戚做起,做到杀一儆百表示出你的决心,他觉得为了公司的前途作出一些必要的牺牲是值得的。
第二个,你得对朝阳的物价进行一次调查,是不是员工的工资,并不能够保证他们在当地过上一种相对富裕的生活,是不是你的工资还不够高,他是
央视网
第一条是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就开除,从你的亲戚做起,做到杀一儆百表示出你的决心,他觉得为了公司的前途作出一些必要的牺牲是值得的。
第二个,你得对朝阳的物价进行一次调查,是不是员工的工资,并不能够保证他们在当地过上一种相对富裕的生活,是不是你的工资还不够高,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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