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公司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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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是:A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李某、王某、丁某;董事孙某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陈某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表决,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刘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董某代为出席并表决。同时,A公司监事夏某列席该次会议。在董事会讨论完相关内容后,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和刘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有不规范之处?如有,请指出来。
【解析】(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2)董事陈某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这里电话委托则不是书面委托方式。
(3)董事刘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董某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4)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一是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二是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夏某签名。
案例2
山东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于1996年底投资设立某饭店(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共投资6000万元,英方占50%股权。1999年底,英方在英国的公司破产,拟转让股权以抵债务。英方先向中方出让其拥有的50%股权,作价为3500万元,中方认为要价太高,没有接受。后经人介绍,英方与开发公司商讨出让股权事宜,经反复磋商,遂达成以原投资额(即3000万元)为价转让50%的股权的决议,不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拟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上报了政府部门。山东某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英方无权以低价向第三者转让出资,并与英方和江苏某开发公司交涉,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由自己以同样条件承年英方的股权。英方认为,转让股权事先已征求过中方(山东某公司)的意见,是在中方没有接受的情况下才寻求其他受让人的;转让协议达成后,中方又要求受让,是属无理取闹,予以拒绝。中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解析】(1)本案中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该规定的,其转让协议无效。本案中英方向第三者(江苏某开发公司)转让出资的行为没有得到合营他方(山东某公司)的同意,因而是无效的。
(2)合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可见,本案中江苏某公司的要求是合法的。
(3)不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因此,英方不能撤回投资抵债。
案例3
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经营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 任公司董事张、王、李、赵、陈等5人(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成立10天内将公司解散及清算的事项通知了债权人,并于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了3次。债权人A、B分别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个月、3个半月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A、B、C、D都向清算组提供了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而债权人E一直没有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公司财产清理后,提出了清算方案,其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权人A(银行)和B(信用社)贷款,再清偿其他债权人(C、D、E)债务,再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因公司剩余财产清偿债务后不足以支付全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故按比例支付。
上述材料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并说明理由。
【解析】(1)债权人B在接到通知35日内,债权人D在第一次公告之日后3个半月时申报债权,已超过法定的申报日期,债权人E一直未申报债权,他们即B、D、E都丧失受偿权,而清算组在清算方案中将他们列为可以受偿的债权人,是不正确的。
因为:《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材料中,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清算组仍提出了清算方案,没有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因为: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应优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由此可见材料中先缴纳税款(支付清算费用后),再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再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清偿顺序是错误的。
(4)在清偿债务时,超过期限申报债权的B、D以及一直未申报债权的E不能受偿,银行、信用社贷款和其他债权应是同等顺序受偿。
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是:A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李某、王某、丁某;董事孙某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陈某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表决,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刘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董某代为出席并表决。同时,A公司监事夏某列席该次会议。在董事会讨论完相关内容后,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和刘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有不规范之处?如有,请指出来。
【解析】(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2)董事陈某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这里电话委托则不是书面委托方式。
(3)董事刘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董某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4)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一是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二是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夏某签名。
案例2
山东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于1996年底投资设立某饭店(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共投资6000万元,英方占50%股权。1999年底,英方在英国的公司破产,拟转让股权以抵债务。英方先向中方出让其拥有的50%股权,作价为3500万元,中方认为要价太高,没有接受。后经人介绍,英方与开发公司商讨出让股权事宜,经反复磋商,遂达成以原投资额(即3000万元)为价转让50%的股权的决议,不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拟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上报了政府部门。山东某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英方无权以低价向第三者转让出资,并与英方和江苏某开发公司交涉,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由自己以同样条件承年英方的股权。英方认为,转让股权事先已征求过中方(山东某公司)的意见,是在中方没有接受的情况下才寻求其他受让人的;转让协议达成后,中方又要求受让,是属无理取闹,予以拒绝。中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解析】(1)本案中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该规定的,其转让协议无效。本案中英方向第三者(江苏某开发公司)转让出资的行为没有得到合营他方(山东某公司)的同意,因而是无效的。
(2)合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可见,本案中江苏某公司的要求是合法的。
(3)不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因此,英方不能撤回投资抵债。
案例3
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经营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 任公司董事张、王、李、赵、陈等5人(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成立10天内将公司解散及清算的事项通知了债权人,并于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了3次。债权人A、B分别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个月、3个半月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A、B、C、D都向清算组提供了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而债权人E一直没有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公司财产清理后,提出了清算方案,其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权人A(银行)和B(信用社)贷款,再清偿其他债权人(C、D、E)债务,再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因公司剩余财产清偿债务后不足以支付全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故按比例支付。
上述材料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并说明理由。
【解析】(1)债权人B在接到通知35日内,债权人D在第一次公告之日后3个半月时申报债权,已超过法定的申报日期,债权人E一直未申报债权,他们即B、D、E都丧失受偿权,而清算组在清算方案中将他们列为可以受偿的债权人,是不正确的。
因为:《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材料中,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清算组仍提出了清算方案,没有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因为: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应优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由此可见材料中先缴纳税款(支付清算费用后),再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再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清偿顺序是错误的。
(4)在清偿债务时,超过期限申报债权的B、D以及一直未申报债权的E不能受偿,银行、信用社贷款和其他债权应是同等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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