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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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日。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上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任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上并用好上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然而,开工后,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槽)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础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础开挖要加深加大。为此,承包商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格和展延工期的要求。请问承包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4.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又必须进行的工作,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第一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二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提出设计变更价款和工期顺延的要求。甲方如确认,则调整合同;如不同意,应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乙方就变更价格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问题2: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因为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属于业主风险。基础开挖加深加大必然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问题3:在出现变更工程公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确认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

  问题4:一般情况下,可按工程变更处理,其处理程序参见问题1答案的第二步,也可以另行委托施工。

  案例:某建设单位的土建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决定采用公开招标,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编制招标文件;

  (3)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送审;

  (4)发布招标邀请书;

  (5)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6)向合格投标者发送招标文件;

  (7)召开招标预备会;

  (8)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9)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签订工程合同。

  3.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事件。招标人将整个项目分解为若干个小项目,对部分小项目不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议以后,对其中两家投标单位代表提出由于目前资金暂时未到,如投标单位可垫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可优先考虑中标的可能。在评标后招标方对选定的中标人情况不满意,提出资格预审以外的两个单位作为中标人,其中一个单位由于提出对招标单位的资金可以较大比例垫付而被选为中标人。招标单位只向该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将已中标部分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另外三个外地单位施工。由于此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了垫付资金,故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问题:

  1.拟订招标程序存在什么问题?

  2.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若干事件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

  3.常见的废标类型有哪些?

  答案:

  问题1

  答:拟订招标程序存在的问题:

  (1)在提出招标申请之前,须根据立项审批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对招标资质的审查。

  (2)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审之后应进行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除非该工程采用无标底招标)。

  (3)发布招标邀请书应改为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公告。

  (4)在召开招标预备会之前应组织投标单位勘察施工现场。

  问题2

  答:招标人将项目细化对部分项目不公开招标是错误的。在投标预备会以后与投标单位谈判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单位不仅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还要对其他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还要对其他投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经过评审的单位以外确定中标人是不正确的。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将主体工程分包违反有关规定。中标单位垫付资金不得替代履约保险。

  问题3

  答:常见废标的类型有:

  (1)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3)投标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

  (4)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案例:某建设项目概算已经批准,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得到规划部门批准,准备工作已完成,根据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拟定程序如下:

  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得到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外地区参加投标需垫付工程款,垫付比例可作为评标条件,本地区单位投标不需要垫付工程款。

  3.向四家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4.投标文件递交。

  5.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与本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为得到有关领导的支持,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总数的1/2.

  6.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A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小时,在原报方案的基础上,又补充了降价方案,被招标方拒绝。

  7.进行资格审查。

  8.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证处人员监督,召开开标会,会议上只宣读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另一家投标单位退标。

  9.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直接通知了中标单位。

  10.中标单位提出因主管领导生病等原因,3个月后再行签订合同。

  问题:

  1.该单位招标程序中存在着什么问题?

  2.资格审查应包括哪些内容?

  3.编制招标标底的原则是什么?

  4.评标过程中,商务性评审与技术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答案:

  问题1:该单位招标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与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是否需垫付工程款有不同的要求,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定组成人员,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会总数1/2,不符合目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有关规定,组成人员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占成员总数的2/3以上。

  开标会不应由地方政府领导主持,应由招标单位的代表主持会议。

  在投标截止日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在原报价方案的基础上提出降价方案,是对原投标方案的补充文件,属于有效文件,招标方不应拒绝此方案。

  开标会上对退标单位应公开宣读其单位名称。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

  迟签约时间。

  问题2: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问题3:招标标底的编制原则,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划分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图纸,招标方工程量清单,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资源市场价格,编制标底;标底应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应有利于市场竞争和质量保证;标底由成本、利润、税金所组成应考虑风险因素的变化;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

  问题4:评标过程中的技术性评审内容包括: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施工技术的先进性,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劳务、材料、机械设备供给的保障性,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可靠性。商务性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报价费用的变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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