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吗
法律主观:
能。善意取得是民法领域比较重要的一项内容,主要规定在物权部分,善意取得分为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及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一)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二)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四)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要注意担保物权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法律客观: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一般认为担保物权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三类。下面就分别讨论这三类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情况。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信赖占有而接受动产设质的善意第三人,即使处分人无处分权,也应可以取得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殊之处:第一,必须存在有效债权。第二,动产质权一般应不能经让与而善意取得,因为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占有公信力的体现,而占有不具有表征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占有只能表征所有权,而无法表征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