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管所电话北京丰台车管所电话
北京朝阳区车管所电话号码
北京朝阳区车管所电话号码:67293079。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孛罗营北街1号。
负责承办朝阳区、通州区、崇文区的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承担对3个车管站业务指导与考核,对7家检测场、2家考试场、14所驾校、3个解体厂的监督管理职责。
扩展资料:
车管所工作职责
车辆管理所是本市车辆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统一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及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等业务。
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发证及换证、补证、注销、记分和审验工作;接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支队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并对各大队车管所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员考试、发证业务时,应当使用业务流程记录单(以下统称《流程记录单》),记录机动车登记和驾驶员考试、发证的办理情况。各岗办理业务完毕,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签字。
监督岗或业务领导岗在处理各岗位反映的问题时,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签注明确的处理意见。《流程记录单》存入车辆和驾驶员档案。
建立岗位台帐。机动车检验岗、登记受理岗应当每日记录本岗位办理的每辆车的车主、车型、受理日期、办结日期等内容,并记录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和处理情况。档案管理岗、牌证管理岗除记录上述内容外,还应当记录每辆车的号牌号码。
参考资料:北京市车管所——车管分所
北京车管所人工电话号码
车管所(交通安全服务)24小时热线电话:12123。
12123交通安全服务热线:信息查询请按一,业务进度查询请按二,机动车业务请按三,驾驶证业务请按四,咨询及投诉请按五,摩托车服务请按六,用户注册变更请按九。用户根据自己需要按照提示完成热线的问题解答。
交管12123app是公安部构建的面向公众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通过网页、手机APP、短信、语音电话等多种方式,提供10大类130余项在线服务。
12123,这就是它的客服电话。
公众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并开通账号后,可办理自主预约驾驶人考试、提前预约机动车检验、预选机动车号牌、申请补换领牌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等业务;公安交管部门也能通过平台主动推送机动车年检、驾驶证审验、交通违法记分等信息,告知提示车主和驾驶人;公布驾校培训质量(包括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率、肇事率)、考场考试计划、机动车选号号段等信息,增强服务管理透明度等。
主要功能
1、用户注册。
2、绑定本人机动车和驾驶证。
3、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理。
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预约。
5、新车预选机动车号牌。
6、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证,补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7、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8、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查询及告知提示。
9、交通管理相关业务办理地点导航。
10、新增的网上自助处理交通违法功能。
北京车管所的电话是
北京车管所的电话是1212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
1、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领导,下设7个副处级和6个科级机构,同时负责20个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业务指导。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全市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任务。
扩展资料:
其他联系方式:
1、对交管局网站提建议请发邮件至:jgj@jtgl.beijing.gov.cn建议您写明联系电话,以便与您取得联系;
2、事故线索举报请发邮件至:jgjsgc@jtgl.beijing.gov.cn;
3、对首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意见和建议请点击:局长信箱。
备注:
1、提交的信件中请勿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词语,及含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悖的文字表述。
2、建议您留下真实联系方式,以便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进一步了解情况,您的个人隐私将受到保护。
参考资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官网-简介
北京车管所24小时咨询热线
北京车管所24小时咨询热线是12123。
车管所是可以办车辆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机动车转移手续,解除抵押手续,注销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换证,补证,年审驾驶证,机动车的年审,补领机动车的号牌等业务。车管所属于公安系统,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性质,在车管所里面工作的人员,正式员工全部警察,是属于公务员的编制,但车管所的工作比较复杂,涉及的部门也比较多,后期就招聘了很多人员,这些人员被定义为辅警,是属于合同制的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