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法律主观:
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项目与计算方法(仅限于伤残) (1)医疗费(住院期间费用): (2)后期治疗费(指鉴定机构确定的后期必然发生的费用): (3)残疾赔偿金: 城镇:28673元/年× 年× %(伤残系数) 农村:12138元/年× 年× %(伤残系数) (4)误工费:本人月工资/30天×全休时间/或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不含护理依赖):护理人员月工资或居民服务业月平均工资/30天×护理期(以鉴定结论为准) 定残后护理费(指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形)护理行业的年平均工资/年× 最长20 年× %=(护理依赖系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南昌地区100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10-30元(南昌地区20元)/天×营养期(以鉴定结论为准) (8)交通费、住宿费、施救费(以发票为准): (9)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其他财物损失费(以保险公司定损或物价局评估为准): (10)鉴定费(指司法鉴定费,该笔费用由肇事方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 (11)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果截肢需要做残疾辅助器具鉴定):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17696元/年× 年× %÷ (扶养人人数)= 农村:9128元/年× 年× %÷ (扶养人人数)= (小孩计算至18岁,老人60岁以上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有退休工资不支持) (13)精神抚慰金: (一个等级3000,最高不超过50000)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