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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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离婚需要的证据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双方经济状况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以印证共同财产、债务等相关情况的证据;无生育能力证据主要用于证明自己无法生育,子女应随自己共同生活;婚姻关系证据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住房情况的证据关于夫妻双方拥有的住房情况的证明,产权证书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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