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被撞了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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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被撞了责任划分:
1、被撞车辆在泊车位内正常停放,无需承担责任;
2、如被撞车辆因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临时停放在泊车位以外的地方,在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被撞车辆也无需承担责任;
3、如在泊车位外无正当理由违规停放,而且在来车方向又无警示标志,被撞方需承担次要责任;
4、被撞车辆有违法违规的地方,而且也有证据证明的,即使肇事车辆逃逸,被撞车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有以下情况的算路边违停:
1、无论有无禁停标志,机动车道禁止车辆停放;
2、非机动车道允许车辆停放。无非机动车道隔离的城区主次干道路边允许车辆停放。距路口、桥梁50米以内禁止车辆停放,距公交车站、消防栓、消防队、医院30米以内禁止使用上述设施以外的车辆停放。车辆临时停放时,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在泊位内停放;无停车泊位的路段,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禁止车辆双排停放、靠左侧停放、横向停放、逆向停放;
3、人行道仅允许在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内停车,禁止在停车泊位外停车;
4、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
5、其他法定不允许停车的路段。
汽车违停处罚标准:
1、由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停车的驾驶人不在场的,可以依法将该违停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综上所述,违停被撞了责任划分有被撞车辆在泊车位内正常停放,无需承担责任;如被撞车辆因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临时停放在泊车位以外的地方,在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被撞车辆也无需承担责任;如在泊车位外无正当理由违规停放,而且在来车方向又无警示标志,被撞方需承担次要责任;被撞车辆有违法违规的地方,而且也有证据证明的,即使肇事车辆逃逸,被撞车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被撞车辆在泊车位内正常停放,无需承担责任;
2、如被撞车辆因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临时停放在泊车位以外的地方,在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被撞车辆也无需承担责任;
3、如在泊车位外无正当理由违规停放,而且在来车方向又无警示标志,被撞方需承担次要责任;
4、被撞车辆有违法违规的地方,而且也有证据证明的,即使肇事车辆逃逸,被撞车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有以下情况的算路边违停:
1、无论有无禁停标志,机动车道禁止车辆停放;
2、非机动车道允许车辆停放。无非机动车道隔离的城区主次干道路边允许车辆停放。距路口、桥梁50米以内禁止车辆停放,距公交车站、消防栓、消防队、医院30米以内禁止使用上述设施以外的车辆停放。车辆临时停放时,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在泊位内停放;无停车泊位的路段,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禁止车辆双排停放、靠左侧停放、横向停放、逆向停放;
3、人行道仅允许在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内停车,禁止在停车泊位外停车;
4、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
5、其他法定不允许停车的路段。
汽车违停处罚标准:
1、由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停车的驾驶人不在场的,可以依法将该违停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综上所述,违停被撞了责任划分有被撞车辆在泊车位内正常停放,无需承担责任;如被撞车辆因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临时停放在泊车位以外的地方,在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被撞车辆也无需承担责任;如在泊车位外无正当理由违规停放,而且在来车方向又无警示标志,被撞方需承担次要责任;被撞车辆有违法违规的地方,而且也有证据证明的,即使肇事车辆逃逸,被撞车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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