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怎么办理
医保卡可以直接去银行办。
医保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医保卡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卡,城镇居民医保卡,农村医保卡三类。
单位医保卡办理流程如下:
1、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3、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所在城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4、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办理医保卡需要以下资料: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医保卡可以直接去银行办。
医保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医保卡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卡,城轿岩镇居民医保卡,农村医保卡三类。
单位医保卡办理流程如下:
1、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闹迟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3、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闭弯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所在城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4、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办理医保卡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1、参保人的身份证;
2、参保人单位社保登记证号。
办理医保卡的流程:
1、参保人拿着身份证和单位社保登记证号,去到定点的照相馆照相;
2、经过照相馆的整理,然后制作光盘,他们给报送到市社保局个账处;
3、市社保局个账处收到了光盘之后,一般要45个工作日的样子,可以把医保卡制作好;
4、参保人所在的单位,带着介绍信还有身份证去社保机构领取医保卡。
扩展资料: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对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和规范,各地在《全国清单》基础上再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力求实现“群众办事不求人、最多只跑一次”。2020年8月底前将全面实施清单制度,届时,群众办医保将更加方便、快捷。
医保卡可以直接去银行办。
医保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医保卡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卡,城镇居民医保卡,农村医保卡三类。
单位医保卡办理流程如下:
1、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3、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所在城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4、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办理医保卡需要以下资料: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医保卡》办理办法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二、《医保卡》使用的相关注意事项:
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4、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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