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公告,编号为第17号。公告指出,2012年2月9日,该委员会在第29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份决定在经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的批准后,于2012年3月30日正式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该决定的出台,旨在对鞍山市的供水用水管理法规进行修订,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新需求和保障市民的正常用水权益。其内容涵盖了供水设施的维护、用水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旨在构建更为规范和有效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体系。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构,始终致力于地方立法,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市民生活。此次公告的发布,标志着这一修订案正式成为鞍山市城市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为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扩展资料
《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经2002年8月1日鞍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批准,2002年12月16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供水工程管理、供水设施管理、供水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6条,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