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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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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