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录音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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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录音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 证据 。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举个例子:录音内容涉及的仅仅是双方 劳动合同 是否签订过,这不属于被录音者的隐私,但如果涉及被录音者家庭情况等不愿意被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这就侵犯到被录音者的隐私了,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录音资料,不能够当作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6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 证人 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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