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高人帮忙解一道关于公司法的案例题

某年6月3日原告何品仁与被告张宪珍、黄国庆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成立雅安市大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宪珍任董事长,出资400万元(占40%)何品仁... 某年6月3日原告何品仁与被告张宪珍、黄国庆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成立雅安市大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宪珍任董事长,出资400万元(占40%)何品仁任总经理,出资300万元(占30%);黄国庆任董事,出资300万元(占30%)。同月12日原、被告三人签订了雅安市大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原告何品仁存入雅安市大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700万元,被告张宪珍、黄国庆共同存入人民币370万元。6月15日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雅安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后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记载张宪珍出资现金400万元人民币,何品仁出资现金300万元,黄国庆出资现金300万元。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在雅安市大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为700万元,判令被告张宪珍、黄国庆返还不当得利。 ?能否给予支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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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ylaw
2010-04-20 · TA获得超过14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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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支持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得利,一方受到损失,且受益和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里钱存入公司账户,受益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要告也只能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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