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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迅桥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亩没猛,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察谨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亩没猛,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察谨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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