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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甲和乙一同乘坐一艘轮船出海,结果在海上时,那艘轮船突然发生了火灾,即将沉没,于是甲先抓住了一根木头,这时乙游了过来,也想抓住那根木头,但是甲怕乙抓住木头以后,...
如果有一天,甲和乙一同乘坐一艘轮船出海,结果在海上时,那艘轮船突然发生了火灾,即将沉没,于是甲先抓住了一根木头,这时乙游了过来,也想抓住那根木头,但是甲怕乙抓住木头以后,这根木头承受不住,导致淹没。于是甲便把乙往海里面踢,不让乙上来,最终导致乙被淹死,请问甲在刑事上有罪吗?
但是甲把乙往海里面踢,不让他上来。应当有刑事责任啊。 展开
但是甲把乙往海里面踢,不让他上来。应当有刑事责任啊。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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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要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一是甲先抓住的那根木头并不是甲的所专有物,也就是说那木头不是甲依法得到的物体,故乙也有权上那根木头。二是那根承受不住两个人是甲的假想,即便是真的承受不住,甲也没有权利把乙往水里踢,根据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例的甲已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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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四楼的说法,根据《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1、法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根据题意可知甲当时只有一根木头,在没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时,对同等法益或另一较小法益造成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
故,甲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不同意5楼的说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1、法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根据题意可知甲当时只有一根木头,在没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时,对同等法益或另一较小法益造成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
故,甲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不同意5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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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为性命的价值是均等的,甲没有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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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觉得这个很难判,按法理说甲是故意不让乙上来并导致了乙的死亡是故意杀人罪,实际上人都有求生的本能,不过法不会考虑这些的甲应该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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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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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形,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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