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均已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因还未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又属于尚未建立,这就成了“劳动合同已经生效,而劳动关系却尚未建立”的麻烦境地。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即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已发生法律约束力,但未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又都不必受劳动关系的约束。这《劳动合同法》规定得真的硬是让人感到莫名其妙,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请法律专家给予解答一下,谢谢!
(提问者本人)敬告各位:要来回答这个问题的朋友请一定把我提的问题读懂,理解问题的本质后再作回答。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劳动关系的建立,从《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与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看,存在法理上的矛盾。矛盾的法理根源:合同是建立法律关系的书面文件,合同生效,该合同下的法律关系即已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生效后,却又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自然是双方均应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否则,那又叫什么生效呢),即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劳动关系又尚未建立,那么双方又不受劳动关系的约束(因为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即双方不必履行任何义务。矛盾就在这个地方,我提的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要解决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已生效,双方应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与“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双方不受劳动关系约束”的矛盾性?假如换成“买卖合同”,你听说过“买卖合同已生效,但买卖关系尚未建立”的说法吗?你不觉得这里面存在着明显的法理上的矛盾吗? 展开
(提问者本人)敬告各位:要来回答这个问题的朋友请一定把我提的问题读懂,理解问题的本质后再作回答。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劳动关系的建立,从《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与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看,存在法理上的矛盾。矛盾的法理根源:合同是建立法律关系的书面文件,合同生效,该合同下的法律关系即已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生效后,却又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自然是双方均应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否则,那又叫什么生效呢),即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劳动关系又尚未建立,那么双方又不受劳动关系的约束(因为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即双方不必履行任何义务。矛盾就在这个地方,我提的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要解决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已生效,双方应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与“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双方不受劳动关系约束”的矛盾性?假如换成“买卖合同”,你听说过“买卖合同已生效,但买卖关系尚未建立”的说法吗?你不觉得这里面存在着明显的法理上的矛盾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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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两者的起始时间也不一定相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实践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1.建立劳动关系时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也就是开始用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在开始用工一段时间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第1种情况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相同的。在第2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早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在第3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在开始用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尚在法律许可的时间段内。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的时间晚于开始用工1个月,但是在开始用工之日起1年之内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的时间晚于开始用工之日起1年的,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与劳动者之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实践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1.建立劳动关系时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也就是开始用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在开始用工一段时间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第1种情况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相同的。在第2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早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在第3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在开始用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尚在法律许可的时间段内。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的时间晚于开始用工1个月,但是在开始用工之日起1年之内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的时间晚于开始用工之日起1年的,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与劳动者之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推荐于2017-09-28 · 知道合伙人人力资源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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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两者的起始时间不一定相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生效,但是自用工之日起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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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宠物可能会因为陌生而发生打斗现象,最好让宠物和新伙伴们提前接触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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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其实中国很多法律都容易让人产生歧义
总的来说,你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用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走了
如果你只签了劳动和同 没开始工作 就不能算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就不能按《合法》算
所以尽早去工作 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是最好的。。
总的来说,你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用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走了
如果你只签了劳动和同 没开始工作 就不能算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就不能按《合法》算
所以尽早去工作 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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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开始,劳动合同就生效了。
劳动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就有效,违反劳动法的则自动视为无效劳动条款。
还有一种可能是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你说的劳动合同订立(成立)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就有效,违反劳动法的则自动视为无效劳动条款。
还有一种可能是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你说的劳动合同订立(成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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