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学案例分析题
李某于2007年3月20日从安徽农村来京打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私营食品加工厂工作,在饼干车间任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某每月的工资为520元,加工厂...
李某于2007年3月20日从安徽农村来京打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私营食品加工厂工作,在饼干车间任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某每月的工资为520元,加工厂提供免费集体宿舍,如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2007年4月5日,由于技术不熟练,李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压断右手食指,为接断指先后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其中,由私营老板垫支3000元,老乡们帮助筹集了2000元。在医院疗伤期间,有病友告诉李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李某可以要求食品加工厂老板支付医药费和营养补助费,如果老板不支付的话,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出院后李某找到老板,要求老板报销老乡们帮助筹集的2000元医药费并支付营养费,但老板不同意支付,并说,当初我们说好了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况且你才干了几天活就出事了,我们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只是个农民,根本不能适用《劳动法》,我已经好心帮助你垫支了部分医药费,你应该尽快还钱走人。无奈之下,李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此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老板提出的不适用《劳动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此案应如何处理? 展开
试分析:
1、此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老板提出的不适用《劳动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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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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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提交的案例,作如下回答:
1、此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老板提出的不适用《劳动法》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本案中的李某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3、因为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部分有效:
(1)“加工厂提供免费集体宿舍”此项有效;因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李某每月的工资为520元”此项无效,因为2007年度北京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40元。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此约定无效。
(3)“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此项无效。因为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规定作出赔偿。
4、个人认为此案可作如下处理:
(1)李某与企业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在李某受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李某也可以伤害发生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认定为工伤,则李某因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由企业承担(因为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注:因为李某的情形符合国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企业与李某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若李某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的规定,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企业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除应当支付上述待遇之外,还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640元)经济补偿金。
(3)李某受伤治疗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而且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支付李某的工资。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1、此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老板提出的不适用《劳动法》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本案中的李某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3、因为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部分有效:
(1)“加工厂提供免费集体宿舍”此项有效;因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李某每月的工资为520元”此项无效,因为2007年度北京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40元。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此约定无效。
(3)“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此项无效。因为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规定作出赔偿。
4、个人认为此案可作如下处理:
(1)李某与企业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在李某受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李某也可以伤害发生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认定为工伤,则李某因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由企业承担(因为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注:因为李某的情形符合国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企业与李某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若李某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的规定,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企业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除应当支付上述待遇之外,还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640元)经济补偿金。
(3)李某受伤治疗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而且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支付李某的工资。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参考资料: 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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