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
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扩展资料
1. 授信申请
借款人有授信资金需求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提出授信申请,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有效。
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名称,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包括授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等),如果涉及项目授信,还应提供项目情况。
2. 授信受理
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相关资料后,指定客户经理进行受理,根据借款人的情况设计授信产品,并与借款人讨论,确定授信方案。
3. 授信调查
银行在确定授信方案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授信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等;
若涉及项目授信,应提供项目情况),分析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评估项目效益和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
同时,分析借款人担保能力,如果涉及抵(质)押物,须分析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市场价值和抵押率等,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内容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4. 授信审查
客户经理将调查报告上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授信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价,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付息能力和担保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主要风险设置相应先决条件和管理要求,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5. 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人按照“审贷分离、逐级审批”的原则,对信贷资金的投向、授信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进行决策,逐级签署审批意见。
6. 合同签订
银行与借款人应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业务,基本内容包括借款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保障等。
对于保证担保授信,银行还需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对于抵(质)押担保授信,银行还需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等。
7. 授信发放
银行设立独立的部分或岗位,负责授信审核发放。授信发放前应确保借款人满足合同提款条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授信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监督授信实际使用途实施情况。
8. 授信支付
银行应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授信支付审核和支付操作。目前一般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银行将授信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确保授信按约定用途使用。
9. 贷后管理
银行应监督借款人授信使用情况,跟踪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检查抵(质)押有效性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客户经理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并了解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实际施工情况。
10. 授信收回或处置
银行应在授信到期前向借款人提示到期还本付息。对于授信展期的,银行应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对因借款人暂时经验困难不能按期归还授信的,银行可与借款人协商授信重组;对于不良授信,银行应按照规定采取核销或保全处置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授信
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
银行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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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
(一)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三)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
特别授信范围包括:
(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授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
1、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2、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扩展资料:
1、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2、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3、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4、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授信 百度百科_商业银行授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 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授信工作中的概念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1.项目批准文件;2.环保批准文件;3.土地批准文件;4.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授信与贷款的区别
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
参考资料: http://www.fundfund.cn/news_201038_526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