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0

李某与刘某系1990年4月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后刘某外出打工时,结识另一男子,并与其同居。2000年3月10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与其妻刘某离婚,... 李某与刘某系1990年4月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后刘某外出打工时,结识另一男子,并与其同居。2000年3月10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与其妻刘某离婚,并要求把孩子判由刘某抚养以及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在4月5日开庭审理之时,被告当庭提出要求合议庭中的一审判员回避,理由是刚刚得知该成员系原告的远房表弟。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并当庭通知各方当事人3日后的上午8点继续开庭。再次开庭时,法庭首先宣布驳回被告的回避申请,理由是该成员与本案当事人不构成近亲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被告刘某对此决定不能接受,当庭即吵闹起来,并对审判人员进行侮辱,法庭对其进行劝阻未见效。后法庭以妨碍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报分管辖院长批准,决定对刘某予以拘留3太难,立即执行,刘某当场昏厥,被就进送往医院抢救,数日不见好转,法院裁定诉讼中止。在刘某好转后,于2000年6月3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但此次远远经传票传唤却无故不到庭。法院在原告为出庭的状况下,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解除李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孩子归李某抚养,并对家庭财产做了分割。
问:在上诉程序中,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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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厚又素淡灬宠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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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所以本案中,法庭在刘某提出回避申请三日后继续开庭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当在刘某提出回避申请后的三日内,做出回避或不回避的决定,在决定做出以前,被申请回避的审判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待刘某复议后,做出复议决定,通知刘某后继续开庭审理本案。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审判员同样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所以本案中对刘某的处罚决定由分管院长批准是不正确的,应当由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法庭在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是错误的,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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