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录用通知书上写公司认为不宜录用者不予录用,合理吗?
本人是本科应届毕业生,今天去某公司面试,当场录用,给了我一份录用通知书,还当场拿走了我的三方协议,说等我去报到的时候拿。回来后接到该公司人事的电话,说今天的面试官不是我申...
本人是本科应届毕业生,今天去某公司面试,当场录用,给了我一份录用通知书,还当场拿走了我的三方协议,说等我去报到的时候拿。回来后接到该公司人事的电话,说今天的面试官不是我申请部门的主管,需要把我的资料拿回去给那个主管看了,再通知我。我郁闷了,他的意思是说他们可以随意宣布录用取消吗?仔细看了录用通知书,发现一个很莫名奇妙的地方
录用通知书上的报到须知有一条如下: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录用:1、未满十六周岁者;2、有精神病史、传染病、其他重疾或宿疾且不适于应聘岗位者;3、曾在集团所属公司被除名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4、与其他单位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与原单位存在有竞争限制期限尚未接触者;5、公司认为不宜任用者
第5条说的和“录用通知书”这五个字感觉很矛盾,这个公司能随便取消录用吗? 展开
录用通知书上的报到须知有一条如下: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录用:1、未满十六周岁者;2、有精神病史、传染病、其他重疾或宿疾且不适于应聘岗位者;3、曾在集团所属公司被除名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4、与其他单位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与原单位存在有竞争限制期限尚未接触者;5、公司认为不宜任用者
第5条说的和“录用通知书”这五个字感觉很矛盾,这个公司能随便取消录用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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