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财产怎么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协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那么如果甲(男)死后,他的配偶乙是否要根据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协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那么如果甲(男)死后,他的配偶乙是否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先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然后剩余的一半再来让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予以继承?如果是这样的话,婚姻法与继承法发生效力的时间上就有了一个空挡,这个法律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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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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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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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就要作为遗产,由有遗产权利的人进行继承。
有继承权利的人有,配偶、子女及丈夫的父母。
可以平均分,也可以不平均分。
继承是在一方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双方的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本身就有女方的一半,这和婚姻法没有任何的冲突,因此,不存在空档。
有继承权利的人有,配偶、子女及丈夫的父母。
可以平均分,也可以不平均分。
继承是在一方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双方的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本身就有女方的一半,这和婚姻法没有任何的冲突,因此,不存在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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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所说基本正确,但存在两点错误:
1、死亡赔偿金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但亦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明确指出:“《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由上可得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而不能像楼上那样不负责任地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死亡赔偿采取“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指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2、在楼主的叙述中,只出现了“死亡赔偿金”,但我认为其中还包括了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也就是男方母亲的生活费,否则便是不合理的,可能楼主叙述得过于笼统。
经上分析,具体财产分配应该如下:
1、如果死亡赔偿金中包含了男方母亲的抚养费用,应该除去抚养费用。剩下的赔偿金由男方配偶,男方母亲,三名已婚子女平均分配。当然如果不包含,将死亡赔偿金直接均分五人。
2、婚后房一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配偶分得50%,另50%由男方配偶、男方母亲、三名成年子女平均分配。
3、由于男方母亲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三名已婚子女(有抚养能力与条件),如果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可不分或少分。
建议楼上的Alan
Shore先生“好好学习法律去,凑热闹”,毕竟不是挂个英文名就可以冒充艾伦—肖的。
1、死亡赔偿金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但亦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明确指出:“《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由上可得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而不能像楼上那样不负责任地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死亡赔偿采取“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指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2、在楼主的叙述中,只出现了“死亡赔偿金”,但我认为其中还包括了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也就是男方母亲的生活费,否则便是不合理的,可能楼主叙述得过于笼统。
经上分析,具体财产分配应该如下:
1、如果死亡赔偿金中包含了男方母亲的抚养费用,应该除去抚养费用。剩下的赔偿金由男方配偶,男方母亲,三名已婚子女平均分配。当然如果不包含,将死亡赔偿金直接均分五人。
2、婚后房一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配偶分得50%,另50%由男方配偶、男方母亲、三名成年子女平均分配。
3、由于男方母亲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三名已婚子女(有抚养能力与条件),如果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可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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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继承的财产跟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不同的,首先,夫妻在婚后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二人所有,一般应当平均分配,在男方过世后,男方的个人财产以及所享有的一半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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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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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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