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法律基础案例题(8号之前)

1。王平与王福系同胞兄弟,其父去世时,遗留一匹受孕的母马,因无法分割,二人约定共同共有。后母马产下一匹小马。王平因家中缺少劳力,要求分得母马。王福认为,马驹至少要等饲养一... 1。王平与王福系同胞兄弟,其父去世时,遗留一匹受孕的母马,因无法分割,二人约定共同共有。后母马产下一匹小马。王平因家中缺少劳力,要求分得母马。王福认为,马驹至少要等饲养一两年之后才能派上用场,因此,如此分割明显不公。王平在其要求被拒绝以后,从此不再照管这两匹马,饲养它们的任务完全由王福承担。
一年多以后,由于王福悉心照顾,小马已可以使用。而母马易受惊扰,脾性十分暴烈。王福决定卖掉母马,留下小马。随后,王福将母马卖与李祥,但未告知该马脾性暴烈。某日,正在使用该马时,母马受惊逃走,闯入张泰的养鸡场中,踩死50余只鸡,母马被张泰扣留。张泰向随后赶来的李祥要求赔偿。正好王平路过此地,王平认出了母马,说明自己是母马的共有人之一,并要求牵回,李祥不同意。李祥认为:如王平欲牵回母马,应返还其当初付出的价款。李祥还向张泰提出:既然王平是所有人,张不应向自己主张赔偿,而应向王平主张。王平认为:自己并未收受出卖价金,当然无返还责任,更不应承担对张的赔偿责任。三人就此发生纠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
(1)王平是否有权牵回母马?
(2)张泰所受损失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3)李祥能否向王福提出退马还钱?
(4)若王平起诉王福要求分得小马,应如何处理?

2。2001年9月2日,广东A商场向江苏B服装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高档服装,价值200万元。双方约定2001年10月1日前全部交货,交货地点为江苏某市火车站。合同签订后,B即组织生产。2001年9月16日,A遭受雷击而发生火灾,损失惨重,商场几乎被夷为平地。A立即电话通知B,因商场发生火灾,损失严重,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以电报告知B解除合同。B这时已生产了价值100万元的服装,害怕合同解除对自己造成损失,且合同履行之后利润可观,故不同意A解除合同的要求,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出此要求纯属无理,置之不理,继续组织生产这批服装,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将全部服装送货到A所在地广东某市的火车站。A拒不提货,双方发生争议,B遂诉至法院,要求A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迟延收货和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B认为:A不能也无权擅自解除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A应赔偿B的一切损失。A认为:雷击引发火灾是不可抗力,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后,自始无效,B无权要求索赔。分析:
(1)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2)设A同意受领货物,则该合同履行地为何地?
(3)设A同意受领货物,则应在何地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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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牛嘟0G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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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王平无权牵回母马,因为李祥是善意第三人,李祥拥有母马的所有权。
2、张泰的损失由李祥负责,李祥系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3、李祥可以提出退马还钱,并要求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因王福隐瞒母马瑕疵,李祥可以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价款。
4、可以获得支持,因王福擅自将母马卖出,价款已经独得,小马应当分配给王平,但王平应当补偿王福饲养小马一半的费用。

二、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A的处理程序完全合法,不承担迟延收货、迟延付款等所有的违约责任,应当仅向对方支付价值100万元货物的货款;B在接到对方的通知后仍然继续生产,应当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即后面价值100万元的损失、将货物运至火车站的各项费用等均自行承担。
2、合同履行地为A所在地,因双方变更了履行地点。
3、应在B所在地付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卖方营业地付款。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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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没有.因为物权优与债权,且李祥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收法律保护.
2.由王福.因为他的行为给付瑕疵.
3.能.王福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属于瑕疵给付.由于其隐瞒商品瑕疵,构成欺诈和对标的物重大误解. 买卖可以撤消.
4.可以分.但须给付王福其应该承担的饲养费用.
如果李祥保留小马.王平就只能分得相应的卖马价款.因为马的所有权人已经转变.

案例二.
1.由于A场已经及时行使了其通知义务,所以不用负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AB之间规定了违约金,应该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2.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履行地.即广东某市车站.
3.应在收到服装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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