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奴隶制的异同有哪些?
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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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历史文化条件,地理经济条件不同,“奴隶制”这一相同定义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大体上说,可以分为希腊罗马为代表的西方性,近东、远东、中东文明古国为代表的东方型(中国、巴比伦、波斯、印度、埃及、日本等国)。首先,既然同为奴隶制,就必然有共同之处:第一,起源,最早的奴隶均来源于对外氏族成员的奴役,和奴隶主没有血缘关系,可以说,东西方的奴隶制都是在奴役外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稍后,也开始有氏族内部破产成员沦为奴隶。第二,法律地位(等级):一般来说,奴隶是物,是别人的财产,人身被主人占有。罗马法:“奴隶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财产之一部分。”唐律:“奴婢贱人,律比畜生,”“同于资财”。第三,经济地位:没有财产,没有家庭,没有独立的经济,这是奴隶的本质特质。他们居住在主人为他们准备的住所,由主人供给衣食,所生产的一切,贵主人所有,无个人财产。其不同之处:第一,法律地位:东方,奴隶和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也有法律上的人格,虽然不能和良人,主人相比,但杀死奴隶仍要负一定法律责任;而西方,杀死奴隶只被看作是对财产的侵犯行为。第二,东方,奴隶制发展并不成熟,农业、手工业都是由自耕农和手工业者承担,奴隶并没有在经济生活中大规模使用;在西方,奴隶制发展相对成熟,奴隶被大批应用于社会生活各方面,如农业、手工业,甚至娱乐业(角斗士),雅典全盛时,自由民九万,而奴隶达到三十六万之多。第三,东方,奴隶大多国有,奴隶被持续而普遍的杀害,商朝,一次性会杀死几百人甚至于上千人被剁掉祭天,祭祖,陪主人殉葬。在西方,抢夺的奴隶大部分拿到市场上出售,实现奴隶私有。西方,掠夺的奴隶大部分拿到市场上出售,实现奴隶私有。买主购买他们为自己劳动,最起码也会像爱护牲口,劳动工具那样,毕竟,虐待奴隶得不偿失。第四,西方奴隶制发展成奴隶制民主城邦,在东方形成了专制型的大帝国,如埃及,印度等。第五,东方释放债务奴是把私人奴隶转为实质上的国家奴隶,国家奴隶也就是说,开始向国家交纳贡赋,仍是劳动者,受剥削。而,在西方,以希腊为例,废除债务奴,称为正真的自由民,可以说是成为统治阶级,希腊用加强自由民的力量来共同镇压奴隶。第六,东方较早进入奴隶社会,因而发展周期较长,而发展程度也不高。还有,西方奴隶反抗的规模、次数、周期也是东方难比的,最著名的斯巴达克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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