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定义是违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未成年人良好品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扩展资料:
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违反社会规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而程度上的差别又可能改变行为的性质,使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由家庭或学校的干预扩大到司法机关的干预。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重不良行为
2020-09-09 广告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扩展资料
不良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不良行为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而狭义的不良行为则不包括犯罪行为。不良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与人们公认并且遵守的社会规范相对立,不受社会规范的约束并试图打破这种约束,具有扰乱行为准则、扰乱是非观念、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性和现实危害性,成为犯罪的先兆和基础。
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预防不良行为开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