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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甲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每公斤20元。2009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原材料”账户月初借余额30000元;“...
1.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甲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每公斤 20 元。 2009 年 4 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 1 ) “ 原材料 ” 账户月初借余额 30000 元; “ 材料成本差异 ” 账户月初贷方余额 1 700 元; “ 材料采购 ” 账户月初借方余额 80 000 元,系上月已付款的甲材料 4 040 公斤。。 ( 2 ) 4 月 4 日,企业上月已付款的甲材料 4 040 公斤如数收到,已验收入库。 ( 3 ) 4 月 21 日,从外地 A 公司购入甲材料 8 000 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 16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27 200 元;运费 1 000 元(增值税按 7% 予以扣除)。企业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各种款项,材料尚未到达。 ( 4 ) 4 月 26 日,从 A 公司购入的甲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 40 公斤,经查明为途中定额内自然损耗,按实收数量验收入库。 ( 5 ) 4 月 30 日,汇总本月发料凭证,本月共发出甲材料 7 000 公斤,全部用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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