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在贷款者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需要替贷款人还债吗? 20
贷款担保人在贷款者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需要替贷款人还债吗?现在想贷款,想知道贷款担保人到时候在贷款人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贷款担保人需要还债吗?...
贷款担保人在贷款者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需要替贷款人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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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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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如果担保人的子女愿意的话,可以替担保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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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钱云,让贷款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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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特别约定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是需要担保人还债的
1、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应有债权人认可的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可以是法人、组织、或个人)为借款人作担保,当借款人违约不愿偿还贷款或者无力偿还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需要担保人承担主债权的范围。
2、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名下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作为质押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由第三方自愿将自己的名下动产或合法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作为质押为借款人做担保从而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转移。也就是说质押物交是由债权人进行保管。(动产一般是用:银行存款单、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国家债券、银行本票等等)。
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用来还清贷款。
另外在质押担保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等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担保法来规定担保范围。同时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当事人(出质人和质权人等)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时终止;在质押期届满之前,债权人要负责保管好质押物的责任同时不得擅自处分。签订书面合同是保护双方权益所在。
3、抵押担保
借款人用自己的不动产作或某一特定物为抵押物在债权人借得贷款,或者第三方用自己的不动产或某一特定物替借款人作担保让借款人顺利得到贷款资金。与质押不同的是抵押物依旧是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所占用,但是在未经债权人同意时,不得转移、馈赠、变卖等,再抵押期间,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性,随时接受债权人的检查。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偿还债务时,将依法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债权人优先受偿。
4、抵押加一般保证
抵押加一般保证:一般是是指借款人除了用抵押物抵押以外,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一般保证担保(第三方一般指的是借款人的单位,购房时房产开发商或者是愿意作担保,又有能力偿还的其他单位),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在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之后,借款人未能还清贷款,就会由保证人替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等。
1、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应有债权人认可的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可以是法人、组织、或个人)为借款人作担保,当借款人违约不愿偿还贷款或者无力偿还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需要担保人承担主债权的范围。
2、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名下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作为质押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由第三方自愿将自己的名下动产或合法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作为质押为借款人做担保从而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转移。也就是说质押物交是由债权人进行保管。(动产一般是用:银行存款单、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国家债券、银行本票等等)。
当借款人无法偿还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用来还清贷款。
另外在质押担保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等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担保法来规定担保范围。同时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当事人(出质人和质权人等)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时终止;在质押期届满之前,债权人要负责保管好质押物的责任同时不得擅自处分。签订书面合同是保护双方权益所在。
3、抵押担保
借款人用自己的不动产作或某一特定物为抵押物在债权人借得贷款,或者第三方用自己的不动产或某一特定物替借款人作担保让借款人顺利得到贷款资金。与质押不同的是抵押物依旧是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所占用,但是在未经债权人同意时,不得转移、馈赠、变卖等,再抵押期间,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性,随时接受债权人的检查。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偿还债务时,将依法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债权人优先受偿。
4、抵押加一般保证
抵押加一般保证:一般是是指借款人除了用抵押物抵押以外,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一般保证担保(第三方一般指的是借款人的单位,购房时房产开发商或者是愿意作担保,又有能力偿还的其他单位),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在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之后,借款人未能还清贷款,就会由保证人替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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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在贷款者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需要替贷款人还债。这个叫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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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替贷款人还债的包括利息和违约金,不过这里分两种保证方式,一种是一般保证:这种是在对贷款人执行强制执行后对方还是没还上款,担保人追责;第二种是连带责任保证:这种保证在贷款人预期不还款后会第一时间找保证人还款。 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一般是不会和你说这个的,因为如果没有说明和说明不够清楚时,都直接算做连带责任保证。以下是相关法规:
根据贷款担保第一节第六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
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
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 当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
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
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
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
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
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
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
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根据贷款担保第一节第六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
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
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 当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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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
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
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
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
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
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
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
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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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吧要不担保做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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