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获取的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以房屋登记薄为准。
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以房屋登记薄为准,因为房管局房产登记系统比较完善,在记载到登记薄的当天,就能颁发产权证书,所以登记薄和产权证书上的时间基本是一致的,按照产权证书上的时间算亦可以。
房产所有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房地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排除他人对于其所拥有的房产的干涉,并且在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登记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申请登记的权利申请人名称应当为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这里的登记名称均以权力申请人所提交的合法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
如果权力申请人是国外自然人,则以他的护照上的英文姓名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如产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登记的时候就需要出具监护人公证书、法定监护人证明或分家的户口证明。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房屋所有权、人民网-国土部:房屋所有权不存期限问题
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应该以产权证上的日期为准。
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薄由登记机构进行管理。由此条规定看出购房日期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中的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为准。
通常购房人签订合同并且支付相应款项后,开发商要为购买人从初始登记中办理变更到购买人的登记,而该变更登记就是在不动产登记薄中反映出来的。
因此可能会出现有些情况是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就确定了购房日期,但是从法律角度和严谨的全体视角来看待,购房日期的真正开始还是要根据购房人拿到房产证和房产证上的时间为准。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购房者大多对房屋产权问题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 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产权到期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
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产权70年和使用权70年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混为一谈了,正确的说法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为70年”。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房屋产权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规定外,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即物权设立、变动的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才能生效。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所以说,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以房屋登记薄为准,现在因为房管局房产登记系统比较完善,在记载到登记薄的当天,就能颁发产权证书,所以说登记薄和产权证书上的时间基本是一致的,按照产权证书上的时间算亦可以。
房产过户涉及到五年内和五年后,不知道是从哪时算起。听说有这么两个节点:房产证到手那天、交契税那天。是否与这两个节点有关,请指明
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