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消防员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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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消防员应聘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 一、关于应聘人员的政治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忠于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 2、 思想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流氓、吸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3、 遵纪守法,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参加非法组织的情况;如果直系亲属、其他直接抚养者及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刑等,本人能正确对待的; 4、 热爱消防事业,能自觉遵守部队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服从管理,能吃苦耐劳,安心工作,有志为保卫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贡献。 二、关于应聘人员的身体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一、男性身高不足165cm,体重轻或过于肥胖者[标准体重=(身高-110)kg增减10%-20%]。 二、有影响工作的慢性腰腿痛、扁平足(不能走远路的平脚板)、严重脱肛、疝气的。 三、有明显纹身及影响面容、外观的瘢痕。 四、有疥疮、与麻风病人有同吃同住等密切接触史、牛皮癣、头部黄癣、吸毒、性病的。 五、有经常胸痛、腹泻、吐酸水、咳嗽、哮喘、贫血、肾炎、结核病、近5年内患过肝炎的。 六、有癫痫(羊角风),经常头痛、头晕、晕厥,有精神病史,严重口吃(结巴)、痴、呆、傻的。 七、有遗尿症(近几年常有尿床)、梦游症(睡觉中下床活动自己不知道)的。 八、有耳聋,慢性中耳炎,明显斜眼、近视眼(裸眼视力在坐4.8、右4.9以下)的。 九、有其他严重疾病,身体明显缺陷、异常,近1年内经常生病影响学习或劳动的。 合同制消防员体检标准 一、 一般项目: 1、病史:无传染病史、无家族遗传病史 2、年龄:年满18--27周岁男性 3、身高:1.65米以上 4、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增减10%--20% 二、 外 科: 1、颅脑无外伤史、手术史、无畸形 2、颈项无强直,无明显斜颈,甲状腺无肿大、结节 3、胸廓无畸形、无手术史 4、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等不合格。 阑尾手术1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半以上无后遗症者合格 5、四肢无骨折病史,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无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骨、关节无畸形,无滑囊性疾病,无习惯性脱臼,脊柱无慢性疾病,膝无内外翻,手指、足趾无残缺,无扁平足,无重度皲裂症 6、体表无纹身,无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 7、无泌尿生殖系统炎症,性病,结核,结石等疾病,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无中度以上精索静脉曲张 8、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的,及其他难治愈的皮肤病者不合格: 三、 内 科: 1、血压 收缩压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mmHg;<90mmHg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者不合格 2、心率60--100次/分,听诊律齐,无病理性杂音 3、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者不合格 4、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者不合格 5、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者不合格 6、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性疾病者不合格 7、神经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者不合格,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四、 五官科: 1、裸眼视力: 左 4.8 右4.9 2、色觉异常,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眼球突出、震颤、眼肌疾病,斜视15度以上,角膜、巩膜、虹膜捷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等眼部疾病者不合格 3、嗅觉丧失不合格,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鼻部慢性疾病者不合格 4、双侧听力低于5米,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合格 5、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者不合格 6、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者不合格 7、Ⅱ度以上肿大的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者不合格 五、 口腔科: 1、Ⅲ度龋齿,缺齿2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者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者不合格 六、 辅助检查: 1、血常规:血红蛋白:120-180g/L 红细胞数:4.0-5.5*1012/L 白细胞总数:4.0-10.0*109/L 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9/L 2、尿常规: 外观:透明、淡黄色 ,尿糖(-) 尿蛋白(-)或微量 镜检:红细胞0--偶见/高倍镜 白细胞0--3/高倍镜 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3、粪常规:有地方性寄生虫病、血吸虫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方人员根据需要进行 4、肝功能:(酶标法)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40单位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合格 5、X光检查: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6、心 电 图:根据需要进行 七、 餐饮工作者体检标准 1、从事餐饮工作人员,除上述共同体检项目外,需做皮肤科检查,胸部X片,菌痢、伤寒带菌检查及HbsAg检测。 2、有下列疾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餐饮工作: 3、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 (1)伤寒、副伤寒 (2)痢疾 (3)肺结核 (4)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经体检医院检查确认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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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 · 国内知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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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消防员应聘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 一、关于应聘人员的政治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忠于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 2、 思想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流氓、吸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3、 遵纪守法,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参加非法组织的情况;如果直系亲属、其他直接抚养者及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刑等,本人能正确对待的; 4、 热爱消防事业,能自觉遵守部队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服从管理,能吃苦耐劳,安心工作,有志为保卫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贡献。 二、关于应聘人员的身体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一、男性身高不足165cm,体重轻或过于肥胖者[标准体重=(身高-110)kg增减10%-20%]。 二、有影响工作的慢性腰腿痛、扁平足(不能走远路的平脚板)、严重脱肛、疝气的。 三、有明显纹身及影响面容、外观的瘢痕。 四、有疥疮、与麻风病人有同吃同住等密切接触史、牛皮癣、头部黄癣、吸毒、性病的。 五、有经常胸痛、腹泻、吐酸水、咳嗽、哮喘、贫血、肾炎、结核病、近5年内患过肝炎的。 六、有癫痫(羊角风),经常头痛、头晕、晕厥,有精神病史,严重口吃(结巴)、痴、呆、傻的。 七、有遗尿症(近几年常有尿床)、梦游症(睡觉中下床活动自己不知道)的。 八、有耳聋,慢性中耳炎,明显斜眼、近视眼(裸眼视力在坐4.8、右4.9以下)的。 九、有其他严重疾病,身体明显缺陷、异常,近1年内经常生病影响学习或劳动的。 合同制消防员体检标准 一、 一般项目: 1、病史:无传染病史、无家族遗传病史 2、年龄:年满18--27周岁男性 3、身高:1.65米以上 4、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增减10%--20% 二、 外 科: 1、颅脑无外伤史、手术史、无畸形 2、颈项无强直,无明显斜颈,甲状腺无肿大、结节 3、胸廓无畸形、无手术史 4、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等不合格。 阑尾手术1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半以上无后遗症者合格 5、四肢无骨折病史,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无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骨、关节无畸形,无滑囊性疾病,无习惯性脱臼,脊柱无慢性疾病,膝无内外翻,手指、足趾无残缺,无扁平足,无重度皲裂症 6、体表无纹身,无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 7、无泌尿生殖系统炎症,性病,结核,结石等疾病,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无中度以上精索静脉曲张 8、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的,及其他难治愈的皮肤病者不合格: 三、 内 科: 1、血压 收缩压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mmHg;<90mmHg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者不合格 2、心率60--100次/分,听诊律齐,无病理性杂音 3、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者不合格 4、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者不合格 5、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者不合格 6、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性疾病者不合格 7、神经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者不合格,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四、 五官科: 1、裸眼视力: 左 4.8 右4.9 2、色觉异常,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眼球突出、震颤、眼肌疾病,斜视15度以上,角膜、巩膜、虹膜捷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等眼部疾病者不合格 3、嗅觉丧失不合格,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鼻部慢性疾病者不合格 4、双侧听力低于5米,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合格 5、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者不合格 6、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者不合格 7、Ⅱ度以上肿大的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者不合格 五、 口腔科: 1、Ⅲ度龋齿,缺齿2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者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者不合格 六、 辅助检查: 1、血常规:血红蛋白:120-180g/L 红细胞数:4.0-5.5*1012/L 白细胞总数:4.0-10.0*109/L 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9/L 2、尿常规: 外观:透明、淡黄色 ,尿糖(-) 尿蛋白(-)或微量 镜检:红细胞0--偶见/高倍镜 白细胞0--3/高倍镜 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3、粪常规:有地方性寄生虫病、血吸虫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方人员根据需要进行 4、肝功能:(酶标法)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40单位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合格 5、X光检查: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6、心 电 图:根据需要进行 七、 餐饮工作者体检标准 1、从事餐饮工作人员,除上述共同体检项目外,需做皮肤科检查,胸部X片,菌痢、伤寒带菌检查及HbsAg检测。 2、有下列疾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餐饮工作: 3、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 (1)伤寒、副伤寒 (2)痢疾 (3)肺结核 (4)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经体检医院检查确认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合同制消防员应聘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 一、关于应聘人员的政治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忠于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 2、 思想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流氓、吸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3、 遵纪守法,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参加非法组织的情况;如果直系亲属、其他直接抚养者及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刑等,本人能正确对待的; 4、 热爱消防事业,能自觉遵守部队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服从管理,能吃苦耐劳,安心工作,有志为保卫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贡献。 二、关于应聘人员的身体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一、男性身高不足165cm,体重轻或过于肥胖者[标准体重=(身高-110)kg增减10%-20%]。 二、有影响工作的慢性腰腿痛、扁平足(不能走远路的平脚板)、严重脱肛、疝气的。 三、有明显纹身及影响面容、外观的瘢痕。 四、有疥疮、与麻风病人有同吃同住等密切接触史、牛皮癣、头部黄癣、吸毒、性病的。 五、有经常胸痛、腹泻、吐酸水、咳嗽、哮喘、贫血、肾炎、结核病、近5年内患过肝炎的。 六、有癫痫(羊角风),经常头痛、头晕、晕厥,有精神病史,严重口吃(结巴)、痴、呆、傻的。 七、有遗尿症(近几年常有尿床)、梦游症(睡觉中下床活动自己不知道)的。 八、有耳聋,慢性中耳炎,明显斜眼、近视眼(裸眼视力在坐4.8、右4.9以下)的。 九、有其他严重疾病,身体明显缺陷、异常,近1年内经常生病影响学习或劳动的。 合同制消防员体检标准 一、 一般项目: 1、病史:无传染病史、无家族遗传病史 2、年龄:年满18--27周岁男性 3、身高:1.65米以上 4、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增减10%--20% 二、 外 科: 1、颅脑无外伤史、手术史、无畸形 2、颈项无强直,无明显斜颈,甲状腺无肿大、结节 3、胸廓无畸形、无手术史 4、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等不合格。 阑尾手术1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半以上无后遗症者合格 5、四肢无骨折病史,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无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骨、关节无畸形,无滑囊性疾病,无习惯性脱臼,脊柱无慢性疾病,膝无内外翻,手指、足趾无残缺,无扁平足,无重度皲裂症 6、体表无纹身,无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 7、无泌尿生殖系统炎症,性病,结核,结石等疾病,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无中度以上精索静脉曲张 8、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的,及其他难治愈的皮肤病者不合格: 三、 内 科: 1、血压 收缩压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mmHg;<90mmHg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者不合格 2、心率60--100次/分,听诊律齐,无病理性杂音 3、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者不合格 4、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者不合格 5、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者不合格 6、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性疾病者不合格 7、神经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者不合格,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四、 五官科: 1、裸眼视力: 左 4.8 右4.9 2、色觉异常,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眼球突出、震颤、眼肌疾病,斜视15度以上,角膜、巩膜、虹膜捷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等眼部疾病者不合格 3、嗅觉丧失不合格,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鼻部慢性疾病者不合格 4、双侧听力低于5米,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合格 5、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者不合格 6、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者不合格 7、Ⅱ度以上肿大的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者不合格 五、 口腔科: 1、Ⅲ度龋齿,缺齿2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者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者不合格 六、 辅助检查: 1、血常规:血红蛋白:120-180g/L 红细胞数:4.0-5.5*1012/L 白细胞总数:4.0-10.0*109/L 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9/L 2、尿常规: 外观:透明、淡黄色 ,尿糖(-) 尿蛋白(-)或微量 镜检:红细胞0--偶见/高倍镜 白细胞0--3/高倍镜 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3、粪常规:有地方性寄生虫病、血吸虫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方人员根据需要进行 4、肝功能:(酶标法)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40单位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合格 5、X光检查: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6、心 电 图:根据需要进行 七、 餐饮工作者体检标准 1、从事餐饮工作人员,除上述共同体检项目外,需做皮肤科检查,胸部X片,菌痢、伤寒带菌检查及HbsAg检测。 2、有下列疾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从事餐饮工作: 3、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 (1)伤寒、副伤寒 (2)痢疾 (3)肺结核 (4)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经体检医院检查确认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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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报名条件: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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