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6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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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在计算应税所得
时,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的人口每人每年可减除一定的所得额不予征税,这就是宽免
额。美国税法中有关宽免额的规定耐人寻味,值得一提。
首先,是关于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的宽免额。显然,纳税人本人的宽免额可以从
本人的所得中进行扣除。但事情往往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此纳税人的宽免额在彼纳税
人的所得中进行了扣除,那么,此纳税人本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宽免额就不能再进行
扣除。可见,税法是严肃无情的,绝对不会允许一个人的宽免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
税人的所得中进行扣除。
至于纳税人的配偶,如果没有收入、或有收入但与纳税人联合申报纳税,其宽免
额是可以在纳税人所得中扣除的。当然,这里的前提也是:纳税人配偶的宽免额没有
在其他纳税人的所得中进行扣除。
怎样判定纳税人是否有配偶呢?这个问题似乎简单,但是,如果纳税人离婚、或
纳税人配偶死亡,这个问题就不那么简简单单了。根据美国税法,除非纳税人配偶死
亡,纳税人是否有配偶,是根据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情形判定的。由于美国个人所得
税的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因此,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视每年12月31日的情况而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如果纳税人与配偶离婚,即便在12月31日离婚,则税法会认为纳
税人在这个纳税年度是无配偶的,离异配偶的宽免额不能从纳税人当年所得中扣除。
相反,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结婚,即便是在12月31日结婚,则税法会认为纳税人
在这个纳税年度是有配偶的,配偶的宽免额可以从纳税人当年所得中扣除。
但是,如果纳税人配偶在纳税年度中去世,即便是在纳税年度开始的第一天去世,
亡故配偶当年的宽免额也是可以全额扣除的。这可以看作是税法对死者所敬献的“税
礼”。可以想象,纳税人在年初丧偶,在年末时又重新登记结婚,前后两个配偶的宽
免额都有可能从纳税人当年所得中得到扣除。
其次,是被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宽免额。纳税人所赡养人口的宽免额,是可以从纳
税人所得中扣除的。如果被赡养人死亡,死亡当年的宽免额仍然可以从纳税人当年所
得中全额扣除。因此,什么样的人可以算作是被纳税人赡养的人,就成为纳税人非常
关心的一个问题。
关于被赡养人口的确定,税法中确定了五项标准,这五项标谁是:50%的抚养费
标准、亲属关系标准、被赡养人年收入不得超过宽免额标准、已婚被赡养人夫妇收入
合并申报标准、公民或居民标准。纳税人申报的被赡养人口,必须同时合乎这五个标
准。
(一)纳税人必须支付被赡养人50%以上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包括衣、食、住、
行、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这称作50%的抚养费标准。在运用这项标准时,有以
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加以说明:
一是上学子女所获得的奖学金,在计算父母所支付的生活费用比例时,不予考虑。
例如,哈尔给上大学的儿子山姆2500美元,山姆打零工挣1500美元,还获得2000美元
的奖学金,则哈尔支付山姆的生活费用比例为2500/(2500+1500)=62.5%),而不
是2500/(2500+1500+2000)=35%。税法上的这种规定有利于鼓励子女好好学习,
多拿奖学金,而又不增加父母的税收负担。
二是夫妇离异,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监护,另一方提供抚养费的情况下,子女宽免
额的扣除权一般归监护方。但若监护方书面同意,可以将这项权利转让给另一方。这
种情况不适用于50%的抚养费标准。可以看得出来,税法上的这种规定是要促进离婚
夫妇对他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三是当多个子女赡养一个老人时,如果任何一个子女都没有给老人支付50%以上
的生活费用,则由子女们签定书面协议,确定谁获得老人宽免额的扣除权。获得这项
权利的子女不一定是给老人支付了最多生活费用的,但必须是给老人支付了10%以上
生活费用的。如果任何一个子女给老人支付的生活费用都不超过10%,则任何一个子
女都不能获得老人宽免额的扣除权。看来,美国税法对赡养老人的行为也是加以鼓励
的。
(二)纳税人所申报的被赡养人口,必须是其家庭成员或亲属,这称为亲属关系标
准。亲属包括血亲和姻亲,但不包括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配偶的宽免额是否在纳税
人所得中进行扣除,在前面已经作了说明。税法明确了以下关系人为纳税人的亲属:
(1)纳税人的儿子、女儿、(外)孙子、(外)孙女。
(2)纳税人的继子、继女。
(3)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4)纳税人的父亲、母亲、(外)祖父、(外)祖母。
(5)纳税人的继父、继母。
(6)纳税人的侄子、侄女。
(7)纳税人的叔(伯)、姑、婶、姑父及舅、姨、舅母、姨父。
(8)纳税人的女婿、儿媳、姐(妹)夫、嫂(妹)。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离异的配偶,是不能算作纳税人亲属的。有趣的是,税法
规定,姻亲随婚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但不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换句话说,纳
税人申报的被赡养人口,不能是已离异的配偶,但可以是已离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或其他亲属。
另外,税法认为,纳税人领养的孩子与收养的孩子不同。领养是经过了法定手续
的,领养子女视同婚生子女;收养孩子有时并没有完成法律上的程序,收养的孩子若
长住纳税人家、已成为纳税人家庭的一员,也满足亲属关系标准。
(三)被赡养人的年收入不得超过宽免额。这项标准的例外情况是:对于纳税年度
末不满19岁的子女,如果父(母)亲为他们支付了50%以上的生活费用,则不论他们的
年收入是否超过宽免额,父(母)亲都可以考虑将他们申报为被赡养人口。上述子女如
果是全日制学校学生,则年龄限度放宽到24岁。当然,如果这些子女的宽免额在父(
母)亲的所得中进行了扣除,则子女本人申报纳税时,其宽免额就不能再进行扣除了。
(四)被父(母)亲赡养的子女结婚后,若已婚子女夫妇收入合并申报纳税,则父(
母)亲不再享有已婚子女宽免额的扣除权。这一标准是反其道而行之,纳税人申报的
被赡养人口不得符合这一标准。这一标准的例外情况是:已婚子女夫妇收入很低,不
需申报纳税,而父(母)亲又为他们支付了50%以上的生活费用,则父(母)亲可以考虑
将他们申报为被赡养人口。
(五)纳税人申报的被赡养人口,必须是美国的公民或美国的居民,或纳税年度内
的加拿大、墨西哥居民,这称为公民或居民标准。美国公民是指具有美国国籍的人,
美国居民是指在美国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美国居住时间超过183天的人。可
见,公民和居民的内涵是不同的。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所申报的被赡养人口,既可
以是美国公民,也可以是美国居民,范围是比较宽的。并且,根据美国与加拿大、墨
西哥签定的双边协议,在纳税人申报被赡养人口时,将加拿大、墨西哥居民视同美同
居民,进一步扩宽了被赡养人口的范围。
最后,对于高收入阶层的纳税人来讲,还有一个宽免额逐步消失制度。这种制度
是指:当纳税人的收入超过一定的限度后,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等被赡养人口的宽免
额只按一定的比例扣除,纳税人收入越高,所能扣除的宽免额比例越小,直至不再扣
除。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是量能力课征的,对高收入者多征,对低收入者少征或不
征。税制中设置宽免额的目的,就是让那些收入达不到一定数量的低收入者免缴个人
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减少宽免或不给予宽免,正是个人所得税量能力课征原则的体现。
时,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的人口每人每年可减除一定的所得额不予征税,这就是宽免
额。美国税法中有关宽免额的规定耐人寻味,值得一提。
首先,是关于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的宽免额。显然,纳税人本人的宽免额可以从
本人的所得中进行扣除。但事情往往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此纳税人的宽免额在彼纳税
人的所得中进行了扣除,那么,此纳税人本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宽免额就不能再进行
扣除。可见,税法是严肃无情的,绝对不会允许一个人的宽免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
税人的所得中进行扣除。
至于纳税人的配偶,如果没有收入、或有收入但与纳税人联合申报纳税,其宽免
额是可以在纳税人所得中扣除的。当然,这里的前提也是:纳税人配偶的宽免额没有
在其他纳税人的所得中进行扣除。
怎样判定纳税人是否有配偶呢?这个问题似乎简单,但是,如果纳税人离婚、或
纳税人配偶死亡,这个问题就不那么简简单单了。根据美国税法,除非纳税人配偶死
亡,纳税人是否有配偶,是根据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情形判定的。由于美国个人所得
税的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因此,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视每年12月31日的情况而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如果纳税人与配偶离婚,即便在12月31日离婚,则税法会认为纳
税人在这个纳税年度是无配偶的,离异配偶的宽免额不能从纳税人当年所得中扣除。
相反,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结婚,即便是在12月31日结婚,则税法会认为纳税人
在这个纳税年度是有配偶的,配偶的宽免额可以从纳税人当年所得中扣除。
但是,如果纳税人配偶在纳税年度中去世,即便是在纳税年度开始的第一天去世,
亡故配偶当年的宽免额也是可以全额扣除的。这可以看作是税法对死者所敬献的“税
礼”。可以想象,纳税人在年初丧偶,在年末时又重新登记结婚,前后两个配偶的宽
免额都有可能从纳税人当年所得中得到扣除。
其次,是被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宽免额。纳税人所赡养人口的宽免额,是可以从纳
税人所得中扣除的。如果被赡养人死亡,死亡当年的宽免额仍然可以从纳税人当年所
得中全额扣除。因此,什么样的人可以算作是被纳税人赡养的人,就成为纳税人非常
关心的一个问题。
关于被赡养人口的确定,税法中确定了五项标准,这五项标谁是:50%的抚养费
标准、亲属关系标准、被赡养人年收入不得超过宽免额标准、已婚被赡养人夫妇收入
合并申报标准、公民或居民标准。纳税人申报的被赡养人口,必须同时合乎这五个标
准。
(一)纳税人必须支付被赡养人50%以上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包括衣、食、住、
行、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这称作50%的抚养费标准。在运用这项标准时,有以
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加以说明:
一是上学子女所获得的奖学金,在计算父母所支付的生活费用比例时,不予考虑。
例如,哈尔给上大学的儿子山姆2500美元,山姆打零工挣1500美元,还获得2000美元
的奖学金,则哈尔支付山姆的生活费用比例为2500/(2500+1500)=62.5%),而不
是2500/(2500+1500+2000)=35%。税法上的这种规定有利于鼓励子女好好学习,
多拿奖学金,而又不增加父母的税收负担。
二是夫妇离异,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监护,另一方提供抚养费的情况下,子女宽免
额的扣除权一般归监护方。但若监护方书面同意,可以将这项权利转让给另一方。这
种情况不适用于50%的抚养费标准。可以看得出来,税法上的这种规定是要促进离婚
夫妇对他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三是当多个子女赡养一个老人时,如果任何一个子女都没有给老人支付50%以上
的生活费用,则由子女们签定书面协议,确定谁获得老人宽免额的扣除权。获得这项
权利的子女不一定是给老人支付了最多生活费用的,但必须是给老人支付了10%以上
生活费用的。如果任何一个子女给老人支付的生活费用都不超过10%,则任何一个子
女都不能获得老人宽免额的扣除权。看来,美国税法对赡养老人的行为也是加以鼓励
的。
(二)纳税人所申报的被赡养人口,必须是其家庭成员或亲属,这称为亲属关系标
准。亲属包括血亲和姻亲,但不包括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配偶的宽免额是否在纳税
人所得中进行扣除,在前面已经作了说明。税法明确了以下关系人为纳税人的亲属:
(1)纳税人的儿子、女儿、(外)孙子、(外)孙女。
(2)纳税人的继子、继女。
(3)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4)纳税人的父亲、母亲、(外)祖父、(外)祖母。
(5)纳税人的继父、继母。
(6)纳税人的侄子、侄女。
(7)纳税人的叔(伯)、姑、婶、姑父及舅、姨、舅母、姨父。
(8)纳税人的女婿、儿媳、姐(妹)夫、嫂(妹)。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离异的配偶,是不能算作纳税人亲属的。有趣的是,税法
规定,姻亲随婚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但不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换句话说,纳
税人申报的被赡养人口,不能是已离异的配偶,但可以是已离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或其他亲属。
另外,税法认为,纳税人领养的孩子与收养的孩子不同。领养是经过了法定手续
的,领养子女视同婚生子女;收养孩子有时并没有完成法律上的程序,收养的孩子若
长住纳税人家、已成为纳税人家庭的一员,也满足亲属关系标准。
(三)被赡养人的年收入不得超过宽免额。这项标准的例外情况是:对于纳税年度
末不满19岁的子女,如果父(母)亲为他们支付了50%以上的生活费用,则不论他们的
年收入是否超过宽免额,父(母)亲都可以考虑将他们申报为被赡养人口。上述子女如
果是全日制学校学生,则年龄限度放宽到24岁。当然,如果这些子女的宽免额在父(
母)亲的所得中进行了扣除,则子女本人申报纳税时,其宽免额就不能再进行扣除了。
(四)被父(母)亲赡养的子女结婚后,若已婚子女夫妇收入合并申报纳税,则父(
母)亲不再享有已婚子女宽免额的扣除权。这一标准是反其道而行之,纳税人申报的
被赡养人口不得符合这一标准。这一标准的例外情况是:已婚子女夫妇收入很低,不
需申报纳税,而父(母)亲又为他们支付了50%以上的生活费用,则父(母)亲可以考虑
将他们申报为被赡养人口。
(五)纳税人申报的被赡养人口,必须是美国的公民或美国的居民,或纳税年度内
的加拿大、墨西哥居民,这称为公民或居民标准。美国公民是指具有美国国籍的人,
美国居民是指在美国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美国居住时间超过183天的人。可
见,公民和居民的内涵是不同的。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所申报的被赡养人口,既可
以是美国公民,也可以是美国居民,范围是比较宽的。并且,根据美国与加拿大、墨
西哥签定的双边协议,在纳税人申报被赡养人口时,将加拿大、墨西哥居民视同美同
居民,进一步扩宽了被赡养人口的范围。
最后,对于高收入阶层的纳税人来讲,还有一个宽免额逐步消失制度。这种制度
是指:当纳税人的收入超过一定的限度后,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等被赡养人口的宽免
额只按一定的比例扣除,纳税人收入越高,所能扣除的宽免额比例越小,直至不再扣
除。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是量能力课征的,对高收入者多征,对低收入者少征或不
征。税制中设置宽免额的目的,就是让那些收入达不到一定数量的低收入者免缴个人
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减少宽免或不给予宽免,正是个人所得税量能力课征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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