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存钱吗
2个回答
杨佰林
2024-10-14 广告
2024-10-14 广告
业务范围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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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对这个存款是如何定义的,如果你的意思是通常意义上的存款,目前只能是银行。不知道你对这个存款是如何定义的,如果你的意思是通常意义上的存款,目前只能是银行。目前能称之为金融机构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如果你存款的意思是在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有所增值。其他三个金融机构都有符合条件的产品。
非金融机构和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的金融机构,如果吸收存款,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
一、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软件开发;投资咨询;数据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本构成: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000万,孟祥彬3000万,合计1亿元。
三、目前的分支机构:
1 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
西城分局
2
110112017679950
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通州分局
3
110101018157340
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单分公司
东城分局
4
110105018167141
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分公司
朝阳分局
5
110106019265215
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红门第一分公司
丰台分局
四、曾经的违法行为:未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罚款15000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 155 号
当事人: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30层30内05号单元
注册号:110000014578118
法定代表人:孟祥彬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23栋底商,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理财投资管理和咨询相关经营活动。至2015年3月10日被我局查获,经营期间经营额1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本案中,当事人在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从事理财投资管理和咨询相关经营活动。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工商丰南苑处告字(2015)第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非金融机构和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的金融机构,如果吸收存款,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
一、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软件开发;投资咨询;数据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本构成: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000万,孟祥彬3000万,合计1亿元。
三、目前的分支机构:
1 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
西城分局
2
110112017679950
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通州分局
3
110101018157340
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单分公司
东城分局
4
110105018167141
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分公司
朝阳分局
5
110106019265215
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红门第一分公司
丰台分局
四、曾经的违法行为:未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罚款15000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 155 号
当事人: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30层30内05号单元
注册号:110000014578118
法定代表人:孟祥彬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23栋底商,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理财投资管理和咨询相关经营活动。至2015年3月10日被我局查获,经营期间经营额1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本案中,当事人在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从事理财投资管理和咨询相关经营活动。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工商丰南苑处告字(2015)第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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