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手大拇指下钢钉固定”,依所述情形,原则上,不构成任何伤残等级。当然,最终还要看治疗的效果;另外,侵权人应当依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一、两高、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8 八级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9 九级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10 十级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024-11-15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