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行政区划的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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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在东汉并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东汉前中期州刺史仍然只是没有固定治所的高级监察官吏,而且最初品秩只有六百石,甚至不如县令 。直到中平五年(188年),汉灵帝为了镇压各地黄巾军馀部及其它叛乱力量,将部分刺史升为州牧,而且刺史与州牧被授权统一掌管一州实际军政大权,最终促成了天下分裂的局面。州牧与刺史因此成为东汉晚期第一级地方行政长官,权位在太守之上,而刺史有功往往可以晋升州牧 。
郡、王国是东汉的一级行政区,郡的最高长官称太守、郡守,直接掌管一郡政务,由中央任命,秩二千石,辅官谓郡丞;如该郡有戍边防卫义务的,辅官称长史。王国一般是皇子的封邑,其最高长官称相,级别同太守,代替藩王管理国内事务,但是仍然由中央直接任命,从实质上避免诸王掌握地方政权重蹈西汉七国之乱的覆辙。属国许多是外民族聚居地,甚至只是名义上臣服,基本不受中央朝廷直接管束,只设一名都尉,比二千石。
县是郡、国以下的第二级行政区,大县的长官称县令,秩一千石;小县的长官称县长,秩三百至四百石。县侯的封地侯国的长官也称相,品级同县令、县长。
县以下设乡,长官有秩,领朝廷最低品秩百石。乡以下设亭,长官为亭长。亭以下设里,长官里魁,其下更有什长、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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