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怎样计税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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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转出由有关费用损失负担。会计上应分两步处理:

1、调账,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核。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管理费用(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说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不用转出。上述分录为:

(1)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2)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扩展资料: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盘盈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管材”、“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3、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转销时,对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及过失人赔偿,即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净损失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属于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

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报经批准后,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

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和其他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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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转出由有关费用损失负担。会计上应分两步处理:

1、调账,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核。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管理费用(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说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不用转出。上述分录为:

(1)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2)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扩展资料: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盘盈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管材”、“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3、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转销时,对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及过失人赔偿,即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净损失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属于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

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报经批准后,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

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和其他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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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云上飞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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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转出由有关费用损失负担。会计上应分两步处理:
1、调账,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核。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管理费用(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说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不用转出。上述分录为:
(1)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2)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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