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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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要充分注意节约耕地尤其是节约良田。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土地管理的“两个最严格的制度”,即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民以食为天”,农业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人口多,农产品需求巨大,但人均土地较少,如果耕地面积再减少必然会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乃至社会稳定。目前,我国一些县人均耕地已经低于0.8亩的国际警戒线,我们必须防止这种趋势继续扩大。非农用地盲目扩张使耕地减少,会给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不利于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与资金和劳动力不同,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单项的,非农地返农的成本很高。而且,由于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通过加大投入提高土地农业产出率有限;通过宜农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来扩大耕地面积的潜力也不大。因此,要推进农业现代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就要按照有关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要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征地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节约用地的具体要求,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我们一定要按照这些要求,把节约用地的工作抓紧、做好。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相互配套的。耕地是农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严格保护耕地。但仅有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不够的。即使不增加耕地占用,也不能超越国家的宏观控制,计划外增加建设用地。这两个制度配套进行双边约束,实际上对整个土地管理提出了一个非常严格的要求。目前在个别城市建设中,对农地占用仍存在不少问题,而且一些地方存在建设用地粗放利用,有的甚至是闲置浪费。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粗放型的用地方式。只有节约用地,才能保护耕地;反过来,只有保护耕地,才能“逼出”一个节约用地新局面。为此,一要加大投入力度,深挖潜力,通过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废旧厂矿整治、村庄改造、旧宅基地还田、利用闲置和闲散土地等途径,扩大耕地再造规模。二要集约用地。要科学规划,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主线,推进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尽可能地少占耕地尤其是良田。三要减少农田抛荒,推进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粮食复种补贴,运用经济杠杆提高农业复种指数。
农村土地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要充分注意节约耕地尤其是节约良田。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土地管理的“两个最严格的制度”,即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民以食为天”,农业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人口多,农产品需求巨大,但人均土地较少,如果耕地面积再减少必然会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乃至社会稳定。目前,我国一些县人均耕地已经低于0.8亩的国际警戒线,我们必须防止这种趋势继续扩大。非农用地盲目扩张使耕地减少,会给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不利于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与资金和劳动力不同,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单项的,非农地返农的成本很高。而且,由于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通过加大投入提高土地农业产出率有限;通过宜农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来扩大耕地面积的潜力也不大。因此,要推进农业现代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就要按照有关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要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征地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节约用地的具体要求,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我们一定要按照这些要求,把节约用地的工作抓紧、做好。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相互配套的。耕地是农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严格保护耕地。但仅有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不够的。即使不增加耕地占用,也不能超越国家的宏观控制,计划外增加建设用地。这两个制度配套进行双边约束,实际上对整个土地管理提出了一个非常严格的要求。目前在个别城市建设中,对农地占用仍存在不少问题,而且一些地方存在建设用地粗放利用,有的甚至是闲置浪费。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粗放型的用地方式。只有节约用地,才能保护耕地;反过来,只有保护耕地,才能“逼出”一个节约用地新局面。为此,一要加大投入力度,深挖潜力,通过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废旧厂矿整治、村庄改造、旧宅基地还田、利用闲置和闲散土地等途径,扩大耕地再造规模。二要集约用地。要科学规划,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主线,推进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尽可能地少占耕地尤其是良田。三要减少农田抛荒,推进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粮食复种补贴,运用经济杠杆提高农业复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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