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东方市买房遇开发商恶意诈骗,怎么办
准备证据,诉诸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欺骗签下合同的,有权撤销合同。此外,签合同前要仔细核对购房信息,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付款。
扩展资料:
东方市某开发商偷梁换柱骗取候鸟老人购房。
【案情】
2015年3月3日,杨某与东方某公司达成购房意向,杨某按要求先行支付全部房款18万元后,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认购的房屋为A2栋2层210号房”。然而,东方某公司此前出具《收款收据》注明的是“收到付款人杨某A2-211房款”。
3月5日,杨某报警称“因买房被诈骗18万元”。因协商未果,杨某以东方某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返还购房款18万元并要求赔偿违约金2万元。
【判决】
一审法院以杨某在签订协议时不仔细核对房屋信息就签字、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杨某看房时,东方某公司工作人员在A2栋11户型图上写明物业水电等费用后交给杨某。杨某当天交款18万元后,该公司给其开具211房款收据,足以证明杨某看的和要买的是211房,不是210房。但211房之前已出售给他人,东方某公司在向杨某介绍商品及收取房款过程中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杨某要求退款时遭到拒绝,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了210房购房合同。杨某报警的行为足以证明购买210房违背其真实意愿,杨某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在购买210房的合同上签名,杨某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在一审、二审期间,杨某明确表示“要求退款”,就是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一:百度百科--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二:凤凰网--东方市某开发商偷梁换柱骗取候鸟老人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