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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道简答题简述我国中古时期立法的指导思想还有最后一题嘿嘿论述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 是一道简答题

简述我国中古时期立法的指导思想
还有最后一题 嘿嘿 论述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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璇志y
2010-04-28 · TA获得超过277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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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总的来说可以是:
夏商时期的“王权神授”和“天讨”“天罚”即将皇帝化为上帝之子,以他代替神来统治人间,统治者为了证实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行刑和代天讨伐,这种宣传带有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和礼制,即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统治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反对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他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战国的时候是“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这是在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逐步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礼崩乐坏,他们开始对各种不利于封建制发展的社会制度进行改革,故形成了一套政治法律理论,当时的立法思想主要来自法家的思想。

秦朝的是“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这些都是法家的思想原则,强调了依据封建法律规范治理国家与社会,反对奴隶制时代的礼制。同时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并要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汉朝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汉初的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的原则,主要是秦的暴行暴亡,使汉统治者开始反思,并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确立了黄老思想“与民休息”;汉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在汉初的“休养生息”后国家的物质基础雄厚,并且接受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得阐述了“法礼幷治”、“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这思想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

唐朝的时候为“德本刑用”,唐统治者认真的总结了隋朝的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强调了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同时立法时要求宽简、稳定、划一。

元朝的时候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和“因俗而治”,蒙汉异治。这主要是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他们的法律总的倾向于“遵守汉法”,但又同时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同时蒙古贵族抱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民族偏见,因此在法律上贯彻了“分而治之”的国策。

明朝的时候是“刑乱国用重典”和“明刑弼教”朱元璋是由农民起义领袖变为封建统治者,故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确定了重典治国的基本策略,其最大的目的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维护封建统治。

清朝的时候为“祥译明律,参以国制”,主要为清军入关后,处于民族习惯法向封建成文法过渡与转变的时期,清太祖在法制建设奉行“参汉酌金”,即一方面保留后金政权赖以维护的民族统治,另一方面又大胆吸收明代礼法制度和汉族法律文化。之后的统治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祥译明律,参以国制”,其内涵是首先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环境,又适合清代政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PS:这是我自己整理的,有不足的地方的话请见谅啊^_^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组织制度。他是人民司法工作必要补充和得力的助手,是我国民间排难解纷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而形成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制度。
调解的原则有:
1、调解须双方自愿;
2、调解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
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调解的内容和意义
范围:初期只限于某些民事案件,后来甚至命案也可以调解,总结经验后确定民事纠纷除法律另有的规定外,均可以调解;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调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于调解范围。
调解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调解的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及其他善良习惯
意义:他解决了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利于抗日解放事业;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纠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为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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